
索 引 號 | 01425825-6/2017-00018 | 分 類 | 綜合政務 / 意見 |
發布機構 | 連云區城市管理局 | 發文日期 | 2017-11-28 |
標 題 | 《連云港市行政執法規范化建設實施意見》和《連云港市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實施細則(試行)》文件 | ||
文 號 | 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2017年《連云港市行政執法規范化建設實施意見》和《連云港市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實施細則(試行)》兩個文件內容。 | ||
時 效 | 有效 |
《連云港市行政執法規范化建設實施意見》和《連云港市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實施細則(試行)》文件
連云港市行政執法規范化建設實施意見
為加快推進我市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進程,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提升行政執法效能,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和《江蘇省貫徹落實<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實施方案》文件精神,現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緊緊圍繞“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和建設法治政府總體要求,以依法行政為原則,以群眾滿意為目標,規范行政執法行為,落實行政執法制度,嚴格行政執法責任,嚴管行政執法隊伍,以公開促公正,以公正促規范,推進法治連云港建設不斷深入。
二、工作目標
通過深入開展行政執法規范化建設活動,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完善行政執法制度、嚴格規范行政自由裁量權、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著力解決行政執法工作中存在的不公正、不規范、不文明等問題,重點解決把群眾關注的突出問題,切實維護好群眾的合法權益,提升群眾對行政執法的滿意度。
三、理順行政執法體制
(一)深化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
根據不同層級政府的事權和職能,按照屬地管理、權責一致原則,完善市縣兩級政府行政執法管理,加強統一領導和協調。合理確定市、區行政執法職責分工,實現執法重心和力量下移,逐步減少市縣兩級政府行政執法隊伍種類。統籌縣級以下行政執法工作,在有條件區域推行“一支隊伍管執法”。推行市或區一級執法,不重復設置職責相同的執法隊伍。在食品藥品安全、工商質檢(市場監管)、安全生產、文化科教旅游、農林水務、交通運輸、商務等領域推進綜合行政執法。探索推行跨部門、跨區域綜合行政執法。深入推進城市管理執法體制改革,加強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和隊伍建設,提高執法和服務水平,重點針對與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執法頻率高、多頭執法擾民問題突出、專業技術要求適宜、與城市管理密切相關且需要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領域推行綜合執法。探索鄉鎮綜合執法長效管理體制機制。
(二)科學設置行政執法機構
合理配置行政執法編制。依據法律、法規授權和國務院財政供養人員只減不增要求,科學合理設置行政執法機構、確定行政執法人員編制。清理規范不行使行政執法職能的機構、不在行政執法崗位和離職離崗的人員,人員力量向執法一線傾斜,做到機構科學合理,人員編制配備精簡高效,保障執法工作正常需求。
(三)加強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管理
1.依法確認行政執法主體。行政執法主體應有法律、法規授權,并由“三定”方案予以明確。委托執法,要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簽訂行政執法委托協議,明確委托事項和權限。委托機關要加強監督指導,并對委托事項承擔法律責任。
2.定期清理并公布行政執法主體。各地要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每年清理行政執法主體,取消不符合法定條件單位的主體資格,通過媒體公布確認合法的行政執法主體。對不具備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的單位,各級財政部門不得發放罰沒(收費)票據。
四、規范行政執法行為
(一)健全行政執法制度
1.完善行政執法程序制度。各級行政執法機關要以行政執法主體、依據、職責、權限、標準、時限、程序、責任以及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等為主要內容,編制行政執法操作流程圖,明確執法環節和步驟,并在辦公場所、部門門戶網站上向社會公布。
2.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制度。各級行政執法機關要建立隨機抽取被檢查對象、隨機選派檢查人員“雙隨機”機制。加強執法過程和行為監督,推動建立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結果公開制度。
3.落實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各級行政執法機關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前,要按照規定進行法制審核,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不得作出行政執法決定。
4.建立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備案審查制度。各級行政執法機關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后,要及時向本級政府備案。備案監督機關經審查發現違法不當的,要及時責令行政執法機關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備案監督機關予以撤銷。
5.推行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全市各級行政執法機關應加強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依法作出直接影響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權利和義務的行政行為,均要通過文字、音像記錄等方式,對行政執法程序啟動、調查取證、審查決定、送達執行、歸檔管理等行政執法全過程進行跟蹤記錄。
(二)規范行政執法文書
1.統一行政執法文書制作標準。各級行政執法機關要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制定專用執法文書示范文本,并報同級政府法制機構備案。制作行政執法文書要準確認定事實和正確適用法律,做到內容全面,程序、格式、文字規范,充分體現嚴肅性和統一性。除了國家有關部門統一制定執法文書格式的,應當統一參照使用市政府制定的說理式執法文書格式。逐步推進行政執法文書制作、管理電子化。
2.開展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各縣區要建立健全行政執法案卷質量管理體系和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全面采取雙隨機檢查機制,每年對所屬部門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裁決、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補償、行政賠償等案卷進行專項合法性、規范性審查與評議活動,并通報審查評議結果。行政執法機關要組織對下一級行政執法機關行政執法案卷的專項評查活動。對審查與評議中發現的問題,要提出整改意見并制發行政執法監督建議書。被審查評議的行政執法機關要在行政執法監督建議書規定的期限內書面報告整改情況。
(三)規范行政自由裁量權
1.完善行政裁量基準制度。各縣區要嚴格規范本地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裁量適用規則和裁量基準,制定回避、說明理由、公開、重大裁量事項集體討論、執法責任配套制度。行政裁量適用規則和裁量基準要內容明確、形式簡單、便于操作,并向社會公布。定期評估行政裁量適用規則和基準,并根據具體情況修訂完善。
2.嚴格執行行政裁量基準。各級行政執法機關要把行政自由裁量權標準落實到行政執法過程。有條件的地區和部門,可研發行政裁量管理系統,運用信息網絡技術或數字模式,自動生成裁量結果,實現行政裁量科學化。
(四)改進行政執法方式
1.推行全程說理式執法。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執法文書要完整準確表述案件事實,列舉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全面闡述法律適用的理由,詳細說明采納或者不采納當事人觀點意見的理由,反映案件辦理的主要程序,說清“事理”,說通“法理”,說深“情理”,說透“論理”,提高行政執法說服力、公信力。
2.加強行政指導。行政執法機關要依據法律精神、原則、規定,適時采用非強制性行政指導方式進行監管,建立主體事項提示、輕微問題告誡、突出問題約談、管理責任建議、典型案例披露等制度,充分發揮行政相對人的自律作用。行政指導要貫穿于行政執法全過程,做到事前引導、事中規范、事后鞏固。
3.推進行政調解規范化建設工作。完善行政調解工作體制,制定出臺《連云港市行政調解實施辦法》和《連云港市行政調解程序規定》,完善行政調解規則,明確行政調解范圍,規范行政調解程序,統一行政調解格式文書。行政調解機關設立調解室、辦公室、接待室,公示行政調解人員和各項制度。強化行政調解文化建設,逐步實現行政調解工作制度化、專業化、規范化、信息化和法治化目標,提高行政機關化解行政爭議和民間糾紛能力和水平,依法有效化解各類社會矛盾糾紛。
4.加強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推進網上行政執法辦案系統建設,逐步實現行政執法信息網上錄入、行政執法程序網上流轉、行政執法活動網上監督、行政執法培訓網上進行,切實加強對行政執法活動即時性、過程性、系統性管理。要健全執法辦案信息查詢系統,切實提高行政執法活動的透明度,有效保障群眾知情權、監督權,堅持以公開促公正。
(五)推進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
健全案件移送標準和程序,完善行政執法機關與公安、檢察、審判機關聯席會議制度、案件移送會商制度、疑難案件研討制度,健全信息共享、案情通報制度,實現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信息共享平臺應用。凡符合移送標準的涉嫌犯罪案件,各級行政執法機關必須依法移送,堅決防止有案不移、有案難移、以罰代刑現象,對不依法移送的,追究相關單位及責任人責任。
五、加強行政執法人員管理
(一)嚴格實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制度
1.規范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嚴格落實《江蘇省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行政執法人員須經公共、專業法律知識考試合格后方可取得行政執法證件,并持證上崗執法。行政執法人員要持有省政府統一頒發的行政執法證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持國家部委行政執法證件的,要向當地政府法制機構備案。聘用的行政執法輔助人員,不得履行行政執法職責。
2.加強行政執法人員監督管理。各地要審核確認擬從事行政執法工作人員資格,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部門“三定”方案發放行政執法證件。對非行政執法崗位人員,不得核發行政執法證件;對離職離崗人員,要依法及時收回行政執法證件。建立行政執法人員數據庫,通過網站等形式向社會公示本地、本單位申領行政執法證件人員基本信息,自覺接受群眾監督。
(二)提高行政執法人員業務素質
各地、各單位要加大對行政執法人員法律知識的培訓力度,年度組織培訓時間不得少于60個學時。行政執法人員每年至少參加一次通用法律和專門法律知識專題培訓。
(三)推行文明執法承諾
全市各級行政執法機關要建立公開承諾制度,把行為規范、儀表規范、語言規范、執法車輛管理規范作為主要內容,細化具體內容,明確禁忌言行,設定對應責任。違反承諾的,追究相應責任。
六、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
各縣區要健全領導、監督和協調機制,各級行政執法機關主要負責人要切實履行行政執法規范化建設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完善協調、督導、考核機制,不斷提高行政執法規范化水平。
(一)健全行政執法監督機制。各縣區、各單位要明確負責行政執法監督機構,配備與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工作人員,健全監督機制,形成完備的行政執法監督體系。要建立“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機制,有效融合內部、外部監督,形成完整的監督體系。各縣區要進一步完善特邀監督員制度,聘請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志愿者和其他社會各界人士為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整合社會監督力量,增強監督效果。
(二)深入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建立依法界定行政執法職責動態工作機制,全面梳理行政執法依據,科學分解行政執法職權,切實做到行政執法依據明晰,行政執法崗位、行政執法職權、行政執法標準明確,行政執法程序清楚,行政執法責任落實。各級政府與其行政執法部門、行政執法部門與行政執法機構、行政執法機構與行政執法人員要簽訂執法責任書,切實解決職權不清、責任不明、出現過錯難以追究的問題。
(三)嚴格行政執法評議考評。要將行政執法評議考核作為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內容納入政府和部門年度績效考評,考評主要通過聽取匯報、定期檢查、受理舉報投訴、開展問卷調查等方式進行。市政府法制辦要切實履行依法行政的督促檢查職責,建立第三方評價機制和群眾評議反饋機制,認真開展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考核結果要向社會公開,并通報縣區政府。
(四)嚴肅追究行政執法責任。全面推進行政執法責任制,落實《連云港市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明確不同部門及機構、崗位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責任,完善常態化的責任追究機制。加強行政執法監督,建立健全投訴舉報、情況通報等制度。加強紀檢監察、司法機關和政府法制部門工作聯動,及時通報情況。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中發現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行使職權的行為,應督促其改正,并依法對相關行政執法機關提出檢察建議,同時將檢察建議書抄送同級政府法制機構。相關行政執法機關應在三十日給予檢察機關書面答復。
七、強化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縣區、各單位要把行政執法規范化建設作為重要工作任務,認真對照行政執法規范化建設主要任務,針對性制定實施方案,并認真抓好落實。各級行政執法機關負責組織本單位行政執法規范化建設工作,明確工作機構,查找存在問題,逐項制訂落實措施,組織開展好各項專項活動。
(二)優化行政執法環境。各縣區、各單位要堅持日常監督檢查與專項監督檢查相結合、全面督導與重點監管相配套,抓好工作落實。要組織開展專項行政執法監督、聯合專項檢查、行政執法案卷專項檢查、不定期抽查、明察暗訪、重點領域專項檢查等專項活動。要進一步健全完善行政執法監督舉報制度,向社會公布行政執法機關地址和投訴監督電話,積極探索微博、微信等監督新渠道。要不斷完善司法建議辦理工作機制,積極回復和落實司法建議,為行政執法規范化建設營造良好環境。
(三)加強財政保障。各縣區要將行政執法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責任明確、管理規范、投入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加大行政執法裝備配備、科技建設、基礎設施方面投入,為行政執法活動提供必要保障。要嚴格執行罰繳分離和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嚴禁行政執法機關向行政執法人員下達罰沒款指標,嚴禁將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同部門利益直接或變相掛鉤,杜絕行政執法工作中的利益驅動。要建立健全部門經費使用與管理規章制度及內控機制,加強經費收支和財務管理,加強行政執法經費使用績效考評。
連云港市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行政執法程序,推進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建設,促進行政執法機關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合法權益,根據《江蘇省行政程序規定》、《連云港市行政執法規范化建設實施意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現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行政執法,是指具有行政執法權的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或依法受委托的組織,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作出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費、行政檢查等影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全過程記錄,是指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通過文字、音像等記錄方式,對行政執法程序啟動、調查取證、審查決定、送達執行、歸檔管理等行政執法整個過程進行跟蹤記錄的活動。
文字記錄方式包括向當事人出具的行政執法文書、調查取證相關文書、鑒定意見、專家論證報告、聽證報告、內部程序審批表、送達回證等書面記錄。
音像記錄方式包括采用照相、錄音、錄像、視頻監控等方式進行的記錄。
文字與音像記錄方式可同時使用,也可分別使用,本細則另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第四條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應當堅持合法、客觀、公正的原則。行政執法機關及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根據行政執法行為的種類、性質、階段和現場的不同,采取合法、適當、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對行政執法實施全過程記錄。
第五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加強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在行政執法信息系統中全過程文字、音像記錄,提高行政執法效率和規范化水平。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根據行政執法需要配備相應的音像記錄設備。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實行統一領導。
市、縣(區)人民政府法制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和協調。
行政執法機關的法制機構負責對本系統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工作進行指導和協調。
第二章 程序啟動的記錄
第七條 行政執法機關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申請辦理的事項,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申請登記、口頭申請、受理或不予受理、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中的錯誤、出具書面憑證或回執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等予以記錄。
行政執法機關可在受理地點安裝視頻監控系統,實時記錄受理、辦理全過程。
第八條 行政機關依職權啟動一般程序行政執法的,由行政執法人員填寫程序啟動審批表,報單位負責人批準。情況緊急的,可先啟動行政執法程序,并在行政執法程序啟動后24小時內補報。
程序啟動審批表應當載明啟動原因、當事人基本情況、承辦人意見、承辦機構意見和行政機關負責人意見。
第九條 行政執法機關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違法行為投訴、舉報,需要查處的,應及時啟動行政執法程序,并進行相應記錄;對實名投訴、舉報,經審查不啟動行政執法程序的,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告知投訴人、舉報人,并將相關情況作書面記錄。
第三章 調查與取證的記錄
第十條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相關調查筆錄中對行政執法人員數量、姓名、行政執法證件編號及出示情況進行文字記錄,并由當事人或有關在場人員簽字或蓋章。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對告知行政相對人陳述、申辯、申請回避、聽證等權利的方式應當進行記錄。
第十二條 調查、取證可采取以下方式進行文字記錄:
(一)詢問當事人或證人,應當制作詢問筆錄等文書;
(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書證、物證的,應當制作調取證據通知書、證據登記保存清單等文書;
(三)現場檢查(勘驗)等,應當制作現場檢查(勘驗)筆錄等文書;
(四)抽樣的,應當制作抽查取樣通知書及物品清單等文書;
(五)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應當制作權利告知書、陳述申辯筆錄等文書;
(六)舉行聽證會的,應當依照聽證的規定制作聽證全過程記錄文書;
(七)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的,鑒定機構應當出具鑒定意見書等文書;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調查方式。
上述文書均應當由行政執法人員、行政相對人及有關人員簽字或蓋章。
當事人或有關人員拒絕接受調查和提供證據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進行記錄。
第十三條 行政執法機關采取現場檢查(勘驗)、抽樣調查和聽證等取證方式的,應當同時進行音像記錄,不適宜音像記錄的除外。采取其他調查取證方式的,可根據行政執法需要進行音像記錄。
第十四條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行政執法機關采取證據保全措施的,應當記錄以下事項:
(一)證據保全的啟動理由;
(二)證據保全的具體標的;
(三)證據保全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記保存證據法定文書、復制、音像、鑒定、勘驗、制作詢問筆錄等。
第十五條 具有行政強制權的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實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場所、設施或財物,扣押財物,凍結存款、匯款等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通過制作法定文書方式進行文字記錄。
依法實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場所、設施或財物,扣押財物的,還應當同時進行音像記錄。
第四章 審查與決定的記錄
第十六條 行政機關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前,要按照規定進行法制審查。
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法制機構審查文字記錄應當載明法制機構審查人員的審查意見和建議。
第十八條 草擬行政執法決定時的文字記錄應當載明起草人、起草機構審查人、決定形成的法律依據、證據材料、應當考慮的有關因素等。
第十九條 組織專家論證的,應當制作專家意見書。
第二十條 集體討論應當制作集體討論記錄。
第二十一條 負責人審批記錄包括負責人簽署意見、負責人簽名。
第二十二條 行政執法機關要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制定專用執法文書示范文本,并報同級政府法制機構備案。行政執法決定文書除了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統一執法文書格式外的,一律參照使用市政府法制辦制定的說理式執法文書格式,充分說明行政執法處理決定的理由,語言要簡明準確。
第二十三條 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記錄以下內容:
(一)適用簡易程序的事實依據、法律依據的具體條件;
(二)實施簡易程序的程序步驟及法定文書;
(三)當事人陳述、申辯的記錄;
(四)對當事人陳述、申辯內容復核、處理以及不采納的理由;
(五)依法向所屬行政機關備案的內容;
(六)對符合當場收繳罰款情況的實施過程;
(七)其他應當依法記錄的內容。
對容易引起行政爭議和適用簡易程序的行政執法行為,行政執法機關應當采用適當方式進行音像記錄。
第五章 送達與執行的記錄
第二十四條 直接送達行政執法文書,由送達人、受送達人或符合法定條件的簽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蓋章。
第二十五條 郵寄送達行政執法文書應當用掛號信或特快專遞,留存郵寄送達的登記、付郵憑證和回執。
第二十六條 留置送達方式應當符合法定形式,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把行政執法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所,并采用音像記錄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
第二十七條 依法采用委托、轉交等方式送達行政執法文書的,應當記錄委托、轉交原因,由送達人、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蓋章。
第二十八條 公告送達應當重點記錄已經采用其他方式均無法送達的情況以及公告送達的方式和載體,留存書面公告,以適當方式進行音像記錄,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第二十九條 行政執法機關作出行政執法決定后,應當對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情況進行文字記錄。
依法應當責令改正的,應當按期對改正情況進行核查并進行文字記錄,可根據行政執法需要進行音像記錄。
第三十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執法決定需要強制執行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在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或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前,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催告書并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進行陳述、申辯的,應當對當事人的陳述、申辯中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并將復核意見進行記錄。
第三十一條 經催告,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執法決定,具有強制執行權的行政執法機關依法采取以下強制執行方式的,應當制作相應的文書進行文字記錄:
(一)加處罰款或滯納金;
(二)劃撥存款、匯款;
(三)拍賣或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財物;
(四)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采取排除妨礙、恢復原狀強制執行方式的,應當同時進行音像記錄。
第三十二條 沒有強制執行權的行政執法機關在依法催告后,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應當對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相關文書、強制執行結果等全過程進行記錄。
第六章 執法記錄的管理與使用
第三十三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案卷管理使用制度。
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行為終結之日起30日內(法律、法規、規章有具體要求的,從其規定),應將行政執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記錄資料,形成相應案卷,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相關規定歸檔、保存。
音像記錄制作完成后,行政執法人員不得自行保管,應在24小時內按要求將其儲存至行政執法信息系統或本單位專用存儲器。
第三十四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管理與使用制度,明確專門人員負責對全過程記錄文字和音像資料的歸檔、保存和使用。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根據需要申請復制相關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信息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同意,可復制使用。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三十六條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行政執法記錄信息,應當嚴格按照保密工作有關規定和權限進行管理。
第七章 監督與責任
第三十七條 市、縣(區)政府及其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將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納入依法行政及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內容。
第三十八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的;
(二)違反規定泄露行政執法記錄信息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故意毀損,隨意刪除、修改行政執法全過程中文字或音像記錄信息的;
(四)不按規定儲存或維護致使行政執法記錄損毀、丟失,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其他違反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三十九條 行政執法機關辦理行政執法事項,應當健全內部工作程序和全程記錄內部審批流程,明確承辦人、審核人、批準人,按照行政執法的依據、條件和程序,由承辦人提出初審意見和理由,經審核人審核后,報批準人批準決定。
第四十條 市、縣行政執法機關應當結合本部門實際制定各類行政執法的全過程記錄制度,并報本級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第四十一條 本細則自2017年7月1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