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11320703MB/2025-00041 | 分 類 | 綜合政務/其他 / 通知 |
發布機構 | 數據局 | 發文日期 | 2025-07-16 |
標 題 | 連云區政務服務中心章程 | ||
文 號 | 無〔〕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為加強黨的全面領導,規范本單位行為,確保公益目標的實現,根據《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 ||
時 效 | 有效 |
連云區政務服務中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黨的全面領導,規范本單位行為,確保公益目標的實現,根據《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單位名稱是連云區政務服務中心。
第三條 本單位住所是連云港市連云區棲霞路111號。
第四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是財政全額撥款。
第五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為人民幣伍萬元。
第六條 本單位的舉辦單位是連云港市連云區數據局。
第七條 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連云區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第八條 本單位的領導體制是行政領導人負責制。
第九條 本單位設立、變更、注銷,應當依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向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申請登記或者備案。
第二章 宗旨和業務范圍
第十條 本單位的宗旨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提供便民、規范、高效、廉潔的政務服務。
第十一條 本單位的業務范圍包括負責區政務服務大廳的運行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大廳運行服務機制,保障區政務服務大廳正常運轉;負責為企業和群眾辦理納入政務服務中心的行政審批和服務事項;負責對各部門進駐審批和服務事項集中辦理的組織協調、監督管理和指導服務;負責對各窗口辦件情況及時進行統計、分析和研判;負責做好政務服務各窗口人員的日常管理及監督;負責受理處置辦事企業、群眾對區政務服務大廳工作的信訪投訴等。
第三章 黨的建設
第十二條 加強黨組織建設和黨組織對本單位的政治、思想和組織領導;認真履行黨章和有關規定,落實管黨治黨、依法辦事主體責任;全面加強本單位思想、組織、作風、制度、反腐倡廉建設。
第十三條 堅持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實行行政領導人負責制的事業單位中黨的基層組織,發揮戰斗堡壘作用。實行黨委領導下的行政領導人負責制的事業單位中黨的基層組織,對重大問題(三重一大)進行討論和作出決定,同時保證行政領導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職權。
第十四條 堅持黨管干部、黨管人才的原則。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發揮本單位黨組織在選人用人中的領導和把關作用,履行把握選人用人條件、提出建議人選、組織推薦考察或公開選聘、研究任用、加強管理監督、培養后備人才等職責。
第十五條 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主責,加強黨內監督,嚴肅黨內政治生活,嚴明政治紀律,推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向縱深發展。
第四章 舉辦單位
第十六條 舉辦單位的權利和義務:
(一)提出本單位的宗旨和業務范圍的建議;
(二)組建本單位領導班子;
(三)按干部管理權限任命本單位班子成員;
(四)審核事業單位章程;
(五)審核本單位法人年度報告公示內容;
(六)督促本單位按規定及時公示應公開信息;
(七)監督本單位按照章程依法依規開展活動;
(八)監督事業單位定期審計;
(九)考核本單位工作完成情況;
(十)為事業單位正常運行提供相應保障。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五章 事業單位的組織機構及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條 單位組織機構的設置遵守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符合實際情況與發展需要,明確各層級之間的職責權限、管理程序和運行規則。
第十八條 單位的擬任法定代表人,需經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核準登記,方取得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資格。
第十九條 單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事業單位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責任人。
第二十條 單位法定代表人離任前,應當由舉辦單位組織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第六章 管理層
第二十一條 本單位決策機構由行政負責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員組成。管理層實行主任負責制。
第二十二條 管理層在舉辦單位的領導下,履行下列職責:
(一)執行舉辦單位決策部署;
(二)擬訂和實施年度工作計劃等日常業務管理;
(三)配合編制并組織實施經費預算等財務資產管理;
(四)管理本單位工作人員;
(五)定期向舉辦單位匯報工作;
(六)其他相關職權。
第二十三條 本單位行政負責人及其他管理人員的產生方式:根據干部管理權限辦理相關手續后,由舉辦單位任免,報有關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行政負責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全面負責本單位日常事務管理;
(二)按照舉辦單位決策部署主持開展工作;
(三)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章 服務對象
第二十五條 本單位業務服務對象為主要是全體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二十六條 服務對象的權利:向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建議、申述、控告或檢舉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 服務對象的義務:遵守公共秩序,及時、真實、準確提供辦理業務所需的材料。
第二十八條 服務對象參與管理的具體途徑、方式和運行機制:
(一)服務對象可以通過投訴舉報熱線參與本單位日常管理;
(二)服務對象可以通過直接或間接的口頭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見或建議書)等方式對本單位的管理提出建議或批評意見。
第八章 資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按照《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8號)、《江蘇省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及時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報、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第三十條 認真做好本單位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將資產管理的責任落實到有關科室和個人。
第三十一條 單位對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賬賬相符、賬卡相符、賬實相符,防止資產流失。
第三十二條 優化資產配置,做到物盡其用,發揮資產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三十三條 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用于本單位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盈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四條 本單位的合法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單位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依法接受稅務、會計、審計等主管部門監督。
第九章 信息公開
第三十六條 本單位建立信息披露制度,重要事項和年度報告要向社會公開,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公益服務事項要進行社會公示和聽證。
第三十七條 本單位按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真實、完整、及時地公開以下信息:
(一)依法設立登記的信息:單位名稱、住所、宗旨和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經費來源、開辦資金、舉辦單位、章程以及開展業務活動所要求的資質等;
(二)依法變更登記的信息:單位名稱、住所、宗旨和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經費來源、開辦資金、舉辦單位等;
(三)年度報告的信息:開展業務活動情況、資產損益情況、變更登記的執行情況、績效和受獎懲情況、涉及訴訟情況、社會投訴情況等。
(四)其他應公開的信息。
第三十八條 信息披露的主要形式:職工大會、公示欄、信息公開和新聞媒體、報刊等。
第十章 終止和剩余資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運行:
(一)舉辦單位決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自行決定解散;
(四)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責令撤銷;
(五)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依法被撤銷,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依法被吊銷;
(六)因其他原因依法應當終止的。
第四十條 本單位自行決定解散,應由舉辦單位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單位在申請注銷登記前,應在舉辦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開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清算工作結束后形成清算報告,報舉辦單位審查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三條 本單位終止后的剩余資產,在舉辦單位和財政、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的監督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章程進行處置。
第十一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四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修改章程:
(一)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后的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符的;
(二)章程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三)單位主要職責等事項經機構編制部門調整的;
(四)決策機構認為應當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章程修改的草案應經舉辦單位和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核準同意,并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須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于2025年7月16日經數據局黨組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內容如與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相抵觸時,應以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的規定為準。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以登記管理機關核準頒發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刊載內容為準。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單位。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備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