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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 1132070301/2020-00016 分 類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 通知
      發布機構 板橋街道 發文日期 2020-03-18
      標 題 關于印發《板橋街道非訴訟糾紛化解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文 號 板辦發〔2020〕20號 主 題 詞
      內容概述
      時 效 有效

      關于印發《板橋街道非訴訟糾紛化解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社區)、派出所、各有關單位:

      現將《板橋街道非訴訟糾紛化解工作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板橋街道非訴訟糾紛化解工作實施方案

      為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的要求,構建板橋非訴訟糾紛多元化解綜合體系,根據省司法廳《關于建立非訴訟糾紛化解綜合平臺的實施方案》(蘇司通〔2019〕13號)、市委辦公室《關于建立完善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的實施意見(試行)》(連委辦發〔2019〕120號)、區委辦公室《關于建立完善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的實施意見(試行)》(連區委辦發〔2020〕22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人民群眾訴求為出發點,創新社會治理模式,拓寬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渠道,突出源頭治理、預防為主,強化多方參與、聯調聯動,整合各種非訴訟糾紛化解工作資源,構建協調聯動、信息共享、優勢互補的非訴訟糾紛化解綜合平臺,努力將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在萌芽狀態,實現化解效率最大化,不斷提升糾紛非訴訟化解工作的群眾知曉率、首選率和滿意率。

      二、主要目標

      發揮司法行政公共法律服務網絡體系全業務、全時空、全生命周期的優勢,整合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律師調解、行政復議等職能,聚合行政機關、社會組織、民間人士等資源力量,構建覆蓋街道、村(社區)的非訴訟糾紛服務分中心,建立全面覆蓋民事、商事、家事、行政等四大領域的線上線下非訴訟糾紛化解綜合平臺。合理配置糾紛非訴訟化解資源,強化非訴訟糾紛化解方式的有機銜接、聯調聯動,豐富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體系,有效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為“高質發展、后發先至”提供優質高效法律服務。

      三、基本原則

      (一)堅持以人為本,高效便民。堅持把依法維護群眾合法權益作為非訴訟糾紛化解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把群眾滿意作為衡量非訴訟糾紛化解工作的根本標準,為群眾提供高效便捷的矛盾糾紛化解服務,著力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切實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堅持調解優先,多方銜接聯動。充分發揮調解在化解矛盾糾紛中的基礎性作用,引導和發動社會力量參與糾紛化解。統籌法律服務和法治保障資源,加強部門間協調聯動,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銜接聯動機制,形成化解矛盾糾紛的工作合力。

      (三)堅持預防為主,及時化解矛盾。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原則,落實屬地和部門責任,在主動排查、源頭預防上下功夫,在抓早抓小抓苗頭、及時就地化解上做文章,深入排查本地區、本部門糾紛信息,主動提供服務,及時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群眾合法權益。

      四、重點任務

      (一)建立非訴訟糾紛化解工作網絡

      圍繞糾紛化解“接案、分流、化解、聯動、處置”等重點工作環節,加強實體、網絡等平臺建設,建立網上網下、銜接聯動、全面覆蓋的非訴訟糾紛多元化解綜合平臺。

      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統一標準的要求,依托街道公共法律服務中心和村(社區)司法行政服務站設立非訴訟服務中心,統籌調配全街非訴訟服務資源力量,實現“前臺統一受理,后臺分流轉辦”。

      1.建立街道非訴訟服務分中心(二級平臺)。主要受理、協調化解轄區內矛盾糾紛,指導村(社區)級人民調解組織,宣傳非訴訟糾紛化解工作政策,及時向上級匯報糾紛化解情況;做好糾紛預警工作,及時排查各類矛盾糾紛,掌握轄區內不穩定因素,防止激化,并及時報告重大不穩定因素信息。

      街道非訴訟服務分中心(二級平臺)對所受理案件,運用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律師調解、行政復議等非訴訟糾紛化解方式,優先內部化解。對內部無法化解的案件,可通過委派、指派、轉送等方式,在區級非訴訟服務中心和各級非訴訟服務分中心間進行分流轉辦。

      2.建立村(社區)級非訴訟服務分中心(三級平臺)。主要受理本村(社區)民間糾紛,發揮前端作用,結合網格化管理,定期對本村(社區)內的矛盾糾紛進行排查,掌握了解社情動態,并對排查出的矛盾糾紛及時化解處置。針對本村(社區)多發、易發糾紛,針對性地開展普法教育與宣傳。

      (二)規范服務平臺崗位職能設置

      在街道非訴訟服務分中心,設置引導分流崗、調解處置崗、協調督辦崗、綜合崗和評估研判崗;街道職能部門和村(社區)視條件,并結合案件性質、訴求、類型進行相應設置。

      1.引導分流崗。接待當事人,根據糾紛案件具體情況,提出化解糾紛最適宜途徑的參考建議。當事人選擇調解的,接收相關申請材料轉調解處置崗;當事人選擇其他非訴訟途徑的,移交協調督辦崗。

      2.調解處置崗。接收引導分流崗移交的相關申請材料,平臺中心值班調解員能夠現場處理的,由值班調解員直接調解處置;不能現場調處的,根據非訴訟糾紛化解組織機構名冊通知對應人民調解組織、行政調解機關、律師調解組織等非訴訟調處組織處置。

      3.協調轉交崗。接收引導分流崗移交的糾紛,根據非訴訟糾紛化解組織機構名冊協調街道職能部門、村社分中心等機構,跟蹤督辦對應部門后續化解工作,對于涉及到仲裁、公證等非街道職能范圍內的糾紛積極聯系區級非訴訟服務中心分流處置。

      4.綜合崗。接收其他平臺分流糾紛,根據本機關、本組織、本機構非訴訟糾紛化解內部處置程序協調辦理,及時將糾紛化解進度、結果反饋糾紛至原受理平臺。

      5.評估研判崗。對單個矛盾糾紛案件進行全流程跟蹤風險評估,化解成功的案件結合處理結果和當事人反饋情況進行等級評估,非訴訟糾紛化解途徑無法化解的進行非訴訟終結評估,引導當事人選擇其他法定途徑解決;綜合分析研判區域性、類別性矛盾糾紛發生發展演變規律,給出預防建議和風險預警提示。

      (三)完善非訴訟糾紛化解工作程序

      1.接案立案程序。堅持統一接案,整合各類實體、網絡、

      熱線“三位一體”的矛盾糾紛受理平臺,對單位、個人申請調處或者人民法院移交的各類矛盾糾紛,實行統一的立案程序和接收手續,確保所有案件應立盡立。

      2.研判分流程序。突出精準研判,根據案件主體、性質、訴求,分析明確案件類型、管理層級、主管部門。建立一次性告知受理制度,制定非訴訟糾紛化解服務項目清單,為當事人提供糾紛化解途徑、化解方法、法律知識、政策支持等方面的解釋和指導,引導當事人自愿選擇相應的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進行案件分流。根據當事人所選途徑,平臺能夠直接辦理的當場受理,不能辦理的根據非訴訟糾紛化解組織機構名冊協調幫助當事人前往辦理。

      3.調解前置程序。對適宜通過調解化解糾紛的案件,經當事人同意后,由平臺委派人民調解組織、行政調解機關、律師調解組織等進行調解。當事人拒絕調解的,可以引導其選擇其他可行的非訴訟糾紛化解程序或引導其另行提起訴訟。

      4.動態調整程序。根據糾紛化解具體情況,分析糾紛發生、發展趨勢,動態調整最佳非訴訟糾紛化解方式,及時為當事人提供全業務、全流程的指導和幫助。終結所有非訴訟糾紛化解程序之前,應當經過協調督辦崗的綜合研判,方可引導當事人選擇其他法定途徑解決糾紛。

      (四)健全非訴訟糾紛化解工作制度

      1.矛盾預防排查制度。堅持矛盾糾紛定期排查,聚焦重點人群、重點地區、重點行業、重點時段,按照村(社區)每周、街道及行業專業每半月組織開展一次矛盾糾紛排查的工作要求,開展“滾動式、拉網式”矛盾糾紛排查,確保不留死角,不留空白。對排查出的矛盾糾紛和苗頭隱患,分類梳理,逐一登記建檔,及時處置分流、預警報告,做到矛盾糾紛底數清、情況明、處置快、預判準。

      2.服務清單制度。根據群眾糾紛化解服務需求,圍繞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律師調解、行政復議建立非訴訟糾紛化解基本項目清單,對辦事涉及的事項名稱、法律依據、辦理層級、辦理主體、條件流程、證件材料等基本要素予以統一規范,提供規范表格、填寫說明和示范文本,推動同一事項無差別受理、辦理流程和評價標準統一。為群眾提供普法宣傳、法律咨詢、維權指南、矛盾糾紛預防化解等非訴訟糾紛化解服務,逐步豐富完善服務項目,拓寬服務領域。

      3.一次性告知制度。根據服務清單,準確告知并引導當事人自愿選擇非訴訟糾紛化解方式來解決糾紛,明確非訴訟糾紛化解程序,闡明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的優越性,引導其作出合理選擇。充分尊重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愿和訴訟權利,不得強迫當事人接受非訴訟方式和調解結果。對非訴訟方式化解糾紛不成功的,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選擇其他法定糾紛化解途徑。

      4.機構人員名冊制度。建立非訴訟糾紛化解組織機構和調解員名冊,并向社會公布。建立健全調解員選任工作制度,按照公平、公正原則選取專業素養較高、道德品行良好的人員作為調解員。加強調解員培訓工作,形成定期培訓制度,提高非訴訟糾紛化解技能。建立調解員業績檔案,定期開展調解評估工作,并及時更新名冊信息。

      5.糾紛多元化解程序銜接制度。堅持將非訴訟方式作為化解糾紛的首選,按照最方便、最快捷和保障當事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則,引導當事人選擇適宜途徑解決糾紛。梳理好非訴訟化解糾紛各途徑之間的程序銜接,對非訴訟手段無法化解糾紛的,引導其通過其他法定途徑解決糾紛。

      6.糾紛綜合調處聯動補強制度。強化糾紛化解相關部門的銜接配合,積極對接相關行業協會或者主管部門,構建協調合作機制,參與化解重點領域、重點行業社會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進一步完善糾紛化解多部門協調聯動機制,確保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工作規范化、制度化、長效化。完善委托調解、督促履行、司法確認、信息反饋等銜接制度,確保訴調、公調、檢調、訪調等對接機制高效運轉。

      7.糾紛案件分層解決制度。街道級平臺集中力量化解重大和一般糾紛,村(社區)級以下平臺重點化解簡易糾紛。進一步細化村(社區)網格單元,明確網格責任主體,健全和完善網格內糾紛信息采集、報送、處理的基本程序和要求。基層網格建立相關數據庫,加強各單元的實時溝通和信息共享,確保矛盾糾紛排查化解的時效性,實現簡易糾紛邊發現、邊化解,糾紛信息苗頭處置在早、處置在小、不擴大、不上交。

      8.司法確認程序制度。經行政機關、人民調解組織或者其他具有調解職能的組織調解達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的協議,當事人可以向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依法申請確認其效力。人民法院對調解協議依法作出確認決定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協議,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9.跟蹤回訪制度。為預防正在化解中的矛盾糾紛出現升級,防止已經化解的矛盾糾紛出現反復,要建立和落實全流程跟蹤和回訪制度,了解當事人的思想狀況、行為狀況和對調解程序的意見和建議以及有無新的糾紛苗頭等,及時予以反饋,對有激化可能的,要及時報告相關部門。對已化解的矛盾糾紛特別是重大疑難糾紛要定期進行回訪,鞏固化解效果。

      10.矛盾糾紛預警研判制度。建立健全定期與不定期、綜合研判與重點研判相結合的矛盾糾紛分析研判制度。非訴訟糾紛化解各平臺和組織機構要堅持定期召開矛盾糾紛分析研判會議,研究分析本轄區、本行業、本領域矛盾糾紛形勢,解決存在的困難和問題,提出工作對策和意見,并形成會議紀要,及時報告相關部門,為黨委政府提供決策參考。

      11.多方協作制度。各類具有調解職能的非訴訟化解組織在調處矛盾糾紛過程中,除了精心運作內部程序外,還應當充分利用各種非訴訟資源,相互銜接配合。注重發揮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專業技術人員、律師、網格管理員、心理咨詢師、婚姻家庭指導師、注冊會計師和“五老人員”“新鄉賢”等社會資源的作用,通過多方協作,促使矛盾糾紛得到及時有效的解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將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建設擺在重要位置,堅持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

      (二)落實經費保障。建立非訴訟糾紛化解綜合平臺建設資金保障機制,加大財政保障力度,將相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積極探索以政府購買服務和社會公益相結合的方式,提升非訴訟糾紛化解工作的保障能力,形成政府主導、多元參與的經費保障制度,提升非訴訟糾紛化解工作的保障能力。

      (三)注重隊伍建設。圍繞經濟社會發展和非訴訟化解工作需求,加強非訴訟糾紛化解隊伍建設,精心挑選業務能力強、法律素養高、善于做糾紛化解工作的人員充實人民調解員隊伍。通過集中輔導、案例評析、旁聽陪審、實訓演練、網絡遠程培訓等多種方式,著力提高調解員對潛在矛盾糾紛的防范能力、化解能力、處置能力。建立社會力量參與非訴訟糾紛化解工作的機制和平臺,發展壯大非訴訟糾紛化解志愿者隊伍。

      (四)廣泛宣傳引導。切實加大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的宣傳推介力度,充分運用傳統媒體和互聯網、微信公眾號等新興媒體,引導群眾將非訴訟方式作為糾紛化解的首選。及時宣傳非訴訟糾紛化解工作中涌現出來有創意、有實效、接地氣的服務舉措和優秀案例,通過多陣地、多層級、多形式的聯動宣傳、集中宣傳,擴大非訴訟糾紛化解工作的社會影響力,在全社會營造崇尚法治的良好氛圍。

      (五)強化考核督查。將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建設工作納入年度考核內容,制定非訴訟糾紛化解工作考核指標體系。定期開展督促檢查和考核評估,促進工作任務落實。對非訴訟糾紛化解工作成績突出的集體或個人及時給予表彰,對非訴訟糾紛化解工作不力、貽誤處置時機或者工作作風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較大影響的,要嚴肅問責,不斷提升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建設質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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