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江蘇)自由貿易試驗區連云港片區連云區塊“一照多址”管理辦法(試行)
- 時間:2020-04-03 16:49 來源:連云區 閱讀次數:
第一條 為推進中國(江蘇)自由貿易試驗區連云港片區連云區塊建設,簡化企業除住所以外經營場所的登記手續,推進登記便利化改革,降低企業開辦成本,釋放市場主體活力,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根據《聚焦企業關切大力優化營商環境行動方案》(蘇政辦發〔2019〕48號)的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僅適用于在連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的中國(江蘇)自由貿易試驗區連云港片區連云區塊內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包括:公司法人、非公司制企業法人、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不含以上企業的分支機構),負面清單內的外商投資企業除外。
連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是企業“一照多址”備案機關(以下簡稱“備案機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一照多址”備案(以下簡稱“經營場所備案”)是指企業在連云區范圍內、登記住所之外從事經營活動,可自主申請辦理經營場所備案手續。
連云區塊企業也可根據實際經營需要,申請辦理分支機構設立登記。
第四條 下列企業不得申請辦理“一照多址”備案:
(一)企業經營范圍涉及登記前置行政許可審批的企業;
(二)從事理財、投資等類金融企業;
(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對住所或經營場所有特殊要求的企業。
第五條 申請辦理經營場所備案的企業,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企業住所在連云區塊內;
(二)企業備案場所連云區范圍內;
(三)在連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的企業;
(四)企業在備案的經營場所從事的經營活動不超出企業的經營范圍;
(五)企業不屬于第四條所列不得申請辦理“一照多址”備案的情形。
第六條 申請辦理經營場所備案的企業,應當向備案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業法定代表人、合伙企業執行事務合伙人、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簽署的備案申請書;
(二)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三)備案場所合法使用證明;
(四)營業執照復印件。
首次辦理經營場所備案的企業,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正副本。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應當向備案機關申請辦理取消經營場所備案:
(一)已不在備案場所開展經營活動的;
(二)擬辦理遷移登記,遷移后企業法定住所與備案場所不屬同一備案機關管轄的;
(三)其他應當取消的情形。
符合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企業,應當在申請遷移登記的同時,申請辦理取消所有經營場所備案。
第八條 企業申請辦理取消經營場所備案,應當向備案機關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企業法定代表人、合伙企業執行事務合伙人、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簽署的備案申請書;
(二)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三)備案場所營業執照副本;
(四)經營場所備案通知書。
取消所有已辦理的經營場所備案的企業,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正副本。
第九條 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備案機關應當當場決定受理并作出準予備案或取消備案的決定,出具《經營場所備案通知書》或《取消經營場所備案通知書》。不符合備案條件的,備案機關應當出具《經營場所備案不予受理通知書》。
第十條 備案機關應當在企業營業執照“住所”登記項標注“一照多址企業”,并核發與備案場所數量相同的營業執照副本數。
第十一條 經營場所備案企業應當將營業執照副本及《經營場所備案通知書》置于備案場所醒目位置。
第十二條 備案機關應當在出具相關備案文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將備案或取消備案的相關信息對外公示,并通過事中事后監管平臺及時傳送到監管責任部門。
第十三條 經營場所備案企業應當履行年度報告義務,如發生未在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未在責令的期限內公示有關企業信息的、公示企業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通過登記的住所無法聯系的情況,由備案機關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對長期未履行年報義務、長期缺乏有效聯系方式、長期無生產經營活動、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等嚴重違法失信企業由備案機關依法強制退出市場。
第十四條 備案機關可以依托《中國(江蘇)自由貿易試驗區連云港片區連云區塊落實“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實施方案》,建立市場主體準入前信用承諾制度,并將信用承諾納入市場主體信用記錄,推行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依據企業信用記錄,發布企業風險提示,加強分類監管和風險預防。
第十五條 對經營范圍涉及登記后置行政許可審批的企業,備案機關應當及時將相關企業設立、變更登記信息通過政務信息共享平臺推送至有關主管部門,有關主管部門要及時將相關企業納入監管范圍,依法實施有效監管。
第十六條 經營場所備案企業提交虛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騙方式取得備案的,由備案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中國(江蘇)自由貿易試驗區連云港片區連云區塊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