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關于在部分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兩用物項出口管制相關試點工作的通知
- 時間:2023-09-11 16:17 來源:商務部網站 閱讀次數:
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蘇省、福建省、山東省、廣東省、海南省商務主管部門:
為全面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自貿試驗區提升戰略的決策部署,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有關規定,在你省(市)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開展兩用物項出口管制相關試點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統籌發展和安全,統籌開放和安全,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加快完善現代化出口管制體系,全面提升自貿試驗區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水平,更好平衡管制與促進,優化營商環境,助力自貿試驗區高質量發展。
(二)基本原則。
按照“設計科學、運轉有序、管促平衡”的原則,結合自貿試驗區的實際情況,選擇部分出口兩用物項較多的自貿試驗區,推行通用許可改革試點,并加強全流程監管和合規指導服務,確保放開到位、監管到位、執法到位、服務到位。
(三)主要目標。
通過在自貿試驗區先行先試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新辦法新舉措,實現出口管制制度更加完善、管理更加科學、風險更加可控。充分發揮自貿試驗區的示范引領作用,試驗效果好的新辦法新舉措,在總結調整完善的基礎上,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制度創新成果,并在出口管制條例和有關規章的制修訂中予以體現。
二、試點內容
(一)推行兩用物項出口許可便利措施。
1.推行通用許可便利化。針對部分化學品、航空零部件、石墨類臨時管制物項等兩用物項(見附件),在試點自貿試驗區內進一步推行實施通用許可。獲得通用許可的出口經營者可在批準的許可范圍、條件和有效期內,多次申領兩用物項出口許可證,向一個或多個特定國家(地區)的一個或多個最終用戶,出口一種或多種特定兩用物項。具體管理辦法按照商務部令2009年第8號(《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通用許可管理辦法》)執行。
2.優化通用許可適用條件。對于《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通用許可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的通用許可經營者應滿足的條件,包括從事相關出口業務兩年以上、連續兩年年申請許可數量超過40份等要求,允許試點自貿試驗區內出口經營者將其關聯企業的相關出口記錄合并計算。
3.視情授予較長通用許可有效期限。根據申請企業內部合規制度建設情況和實際出口需求,視情給予1-3年通用許可有效期。
(二)推進完善配套監管措施。
1.優化通用許可審核措施。實際審核中,商務部進一步優化通用許可的審核措施,綜合考慮企業內部合規制度建設和運行情況、出口目的國家或地區、物項敏感程度、最終用戶可靠性、最終用途合理性、相關物項出口歷史情況、貿易方式、出口經營者信用記錄等相關因素,作出是否授予通用許可的決定。
2.升級許可審核電子系統。商務部不斷完善兩用物項出口許可審核電子系統,進一步提升數字化、智能化服務水平。出口經營者在批準的通用許可范圍內,可自行在電子系統中申領許可證。兩用物項通用許可申請、審核、簽發、通關全流程電子化,企業可實時上網查詢辦理進度,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可實時掌握企業通用許可使用狀態。
3.指導企業做好資料保存。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指導通用許可經營者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做好通用許可批準文件、每單出口相關資料(特別是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證明文件)的保存工作,并按《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通用許可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在許可審核電子系統中上報通用許可使用情況。
4.加強全流程監管。商務部會同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定期通過許可審核電子系統和實地核查,對自貿試驗區內獲得通用許可的企業進行監督檢查,依法依規使用通用許可的,可考慮適當延長通用許可的有效期;如存在超出通用許可批準范圍違規出口或其他違規情形的,依法作出相應處理。針對發現存在或可能存在出口風險情形,商務部可要求通用許可經營者暫停或停止相關出口,必要時可變更、撤銷通用許可。
(三)協同推進調查執法。
1.鼓勵企業合規自查和主動報告。通用許可經營者應主動了解國家出口管制政策,依照商務部公告2021年第10號(《商務部關于兩用物項出口經營者建立出口管制內部合規機制的指導意見》),檢查內部合規制度的運行情況,并如實向當地商務主管部門報告。如果企業在內部自查中發現可能存在違法行為,及時報告并控制危害后果沒有進一步擴大的,商務部依法酌情對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加強日常監督管理。商務部指導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對獲得許可便利的相關企業加強日常監督管理,積極預防、糾正和懲戒違反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法律法規行為。
3.完善聯合執法機制。商務部推動落實兩用物項出口管制跨部門執法協作機制,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做好協助配合,在同一時間、針對同一對象集中開展聯合調查,進一步提升兩用物項執法效能。
(四)推進合規指導與服務。
1.加強政策宣介和合規指導。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在本省(市)自貿試驗區內加大出口管制、通用許可等相關政策宣介力度,對相關企業進行有針對性的內部合規制度建設指導,對自貿試驗區內申請通用許可企業的內部合規制度進行初步評估,幫助企業用足用好政策。
2.指導企業防范化解風險。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建立本省(市)自貿試驗區內兩用物項出口企業數據庫和聯系機制,及時跟進企業經營動態,有針對性地加強對重點出口企業的合規服務和指導,幫助企業防范化解風險。
3.幫助解決企業困難訴求。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動態了解掌握本省(市)自貿試驗區通用許可使用情況,評估政策實施效果,及時發現困難問題,并將有關情況以及意見建議及時報商務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兩用物項出口管制試點工作,明確政策目標和工作要求,層層壓實責任,細化工作舉措,確保相關改革舉措取得實效,全面提升自貿試驗區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水平。
(二)狠抓工作落實。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要結合當地實際,建立健全相關工作機制,與自貿試驗區管理機構等各有關部門加強信息共享和分工協作,保持良好的政企互動,組織開展培訓,出實招、解難題,推進試點工作走深走實。
(三)強化評估總結。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要密切跟蹤試點進展,適時評估試點情況,研究分析在自貿試驗區推進出口管制工作面臨的新情況、新需求、新問題,不斷完善工作舉措;及時向商務部報告試點經驗,提出可復制可推廣的意見建議。
本通知自2023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
附件:在部分自貿試驗區試點推行通用許可兩用物項列表
商務部
2023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