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 | 01425852-0/2013-00026 | 分 類 | 綜合政務 / |
| 發布機構 | 連云區審計局 | 發文日期 | 2013-12-13 |
| 標 題 | 江蘇省部門和單位內部管理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辦法 | ||
| 文 號 | 號 | 主 題 詞 | |
| 內容概述 | |||
| 時 效 | 有效 | ||
江蘇省部門和單位內部管理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辦法
江蘇省部門和單位內部管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健全和完善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加強對部門、單位內部管理領導干部(領導人員)(以下簡稱內管干部)的管理監督,規范經濟責任審計行為,推進黨風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內管干部,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黨政工作部門、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以下簡稱主管單位)內部管理的,負有經濟責任事項的所屬單位、內設機構和子企業的正職領導干部(主要領導人員),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職領導干部。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責任,是指內管干部在任職期間因其所任職務,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制度規定對所在部門、單位(以下簡稱所在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當履行的職責、義務。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責任審計,是指內部審計機構(承擔內部審計職能的機構,下同)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制度規定,對內管干部任職期間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進行的監督和評價。
第二章組織協調
第五條 地方各級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要加強對內管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指導和監督,開展調查研究,總結推廣經驗,積極推動主管部門有效開展內管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第六條地方各級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領導小組)辦公室,每年要定期向上一級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報送本地區開展內管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情況。
第七條 主管單位應當加強對內管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領導,建立由主要領導和紀檢監察、組織人事、內部審計等部門領導組成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領導小組),健全相應的組織協調機制,完善內管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切實發揮經濟責任審計服務干部管理監督、促進單位發展目標有效實現的重要作用。
第八條主管單位經濟責任審計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級年度預算予以保證。
第三章審計計劃
第九條 內管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監督。
根據干部管理監督的需要,可以在內管干部任職期間進行任中經濟責任審計,也可以在內管干部不再擔任所任職務時進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
要逐步提高內管干部任中經濟責任審計的比例。
第十條內管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應當有計劃地進行。
每年年底前,由主管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征求內審機構意見,向本單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領導小組)提出下一年度經濟責任審計年度計劃建議,經主管單位主要領導批準或有關會議研究決定后,由內部審計機構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在確定內管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計劃時應當突出監督重點,對資金(資產、資源)量大的重點單位,以及掌握重要經濟決策權、執行權和管理權等關鍵崗位內管干部的經濟責任履行情況,任期內至少審計一次。
第十二條主管單位應當在每年年初向本級地方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當年經濟責任審計計劃,年中報送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動態,年末報送全年經濟責任審計計劃實施結果等情況。
第四章審計內容
第十三條經濟責任審計應當以促進內管干部推動本單位科學發展為目標,以內管干部守法、守紀、守規、盡責為重點,關注內管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管理、決策等活動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等。
第十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內管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
(二)重要項目的建設、管理和資金使用效益情況;
(三)國有資產的管理及使用效益情況;
(四)制定和執行重大經濟決策情況,重要經濟事項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五)對所屬單位財政、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管理和監督情況;
(六)內管干部個人遵守有關廉潔從政(從業)規定情況等;
(七)其他應當審計的事項。
第十五條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內管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
(二)凈資產變化及保值增值情況;
(三)重大經濟決策、重大項目安排和資金使用的效益效果情況;
(四)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五)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經濟管理和監督職責情況;
(六)內管干部個人遵守有關廉潔從業規定情況等;
(七)其他應當審計的事項。
第五章審計實施
第十六條內管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由內部審計機構具體組織實施。
實施審計的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有相應資格和專業勝任能力,遵循職業道德規范。
第十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按照年度經濟責任審計計劃,組成審計組并實施審計。
在實施審計前,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向被審計內管干部及其所在單位或者原任職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召開審計進點會。遇有特殊情況,經主管單位領導批準,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第十八條內部審計機構在實施審計過程中,應當聽取主管單位領導以及相關職能部門的意見。相關領導和部門應當如實向內部審計機構提供有關情況。
第十九條 審計組在實施審計時,被審計內管干部及其所在單位或者原任職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
第二十條被審計內管干部及其所在單位或者原任職單位,應當及時向審計組提供下列與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資料:
(一)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相關資料;
(二)工作計劃、工作總結、經濟合同、考核檢查結果、業務檔案以及相關會議記錄、會議紀要等資料;
(三)被審計內管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述職報告;
(四)其他有關資料。
第二十一條被審計內管干部及其所在單位或者原任職單位,應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并作出書面承諾。
第二十二條 審計實施結束后,審計組應當提交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審計報告內容包括基本情況、審計評價、存在問題、責任界定、處理意見和審計建議等。
被審計內管干部所在單位或者原任職單位存在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制度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依法應當予以處理的,由內部審計機構按程序在規定職權范圍內作出審計決定。
第二十三條審計報告提交主管單位前,應當書面征求被審計內管干部和所在單位或者原任職單位的意見。被審計內管干部和所在單位或者原任職單位,應當自接到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10個工作日內未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
第二十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進行審定,報主管單位主要領導同意或有關會議研究決定后,出具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等文書。經濟責任審計報告送達被審計內管干部及其所在單位或者原任職單位,報送主管單位及其經濟責任工作聯席會議(領導小組)。
第二十五條被審計內管干部對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30日內,向實施審計的內部審計機構或者主管部門提出申訴。
第六章審計評價
第二十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審計查證或者認定的事實,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行業標準以及責任制考核目標等,在規定職權范圍內,對被審計內管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作出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評價。審計評價應當與審計內容相統一,評價結論應當有充分的審計證據支持。
第二十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對被審計內管干部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存在問題所應當承擔的直接責任、主管責任、領導責任,應當區別不同情況作出界定。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所稱直接責任,是指內管干部對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的下列行為應當承擔的責任:
(一)直接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和單位內部管理規定的行為;
(二)授意、指使、強令、縱容、包庇下屬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和單位內部管理規定的行為;
(三)未經民主決策、相關會議討論而直接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浪費、國有資產(資金、資源)流失等嚴重后果的行為;
(四)主持相關會議討論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數人不同意的情況下直接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由于決策不當或者決策失誤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浪費、國有資產(資金、資源)流失等嚴重后果的行為;
(五)其他應當承擔直接責任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所稱主管責任,是指內管干部對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的下列行為應當承擔的責任:
(一)除直接責任外,內管干部對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經濟責任的行為;
(二)主持相關會議討論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數人同意的情況下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由于決策不當或者決策失誤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浪費、國有資產(資金、資源)流失等嚴重后果的行為。
第三十條本辦法所稱領導責任,是指除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外,內管干部對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經濟責任的其他行為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七章審計結果運用
第三十一條主管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制度,審計結果應當作為考核內管干部工作業績和實施獎懲、任免或者聘用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二條主管單位對被審計內管干部和所在單位或者原任職單位存在的問題,應當在管理權限范圍內作出相應處理;涉嫌違法、違紀問題的,應當移送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三條主管單位應當將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等結論性文書存入被審計內管干部本人檔案。
第三十四條主管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管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通報制度,開展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問責評議工作,提高審計結果運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五條被審計內管干部及其所在單位或者原任職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對審計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健全內部管理機制,完善內部控制制度,提高審計整改實效。
第三十六條被審計內管干部及其所在單位或者原任職單位,應當向主管單位及其內部審計機構提交審計整改情況報告。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各部門和單位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由江蘇省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解釋。
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