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425830-1/2015-00028 | 分 類 | 其他/其他 / 通知 |
發布機構 | 市信息中心 | 發文日期 | 2015-09-01 |
標 題 | 江蘇省社區矯正工作流程 | ||
文 號 | 無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
時 效 | 有效 |
江蘇省社區矯正工作流程
為進一步規范社區矯正工作程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結合我省工作實際,制定本流程。
一、適用前調查評估
(一)對依法可能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被告人,人民法院應當在案件受理后三個工作日內向其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發出委托調查函,同時附起訴書副本,但是人民檢察院已經委托司法行政機關進行調查評估的除外。可能適用禁止令的,應當一并委托調查。對擬假釋罪犯,由人民法院委托其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調查評估,監獄、看守所代為寄送委托書。
人民檢察院對擬適用社區矯正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調查其對所居住社區影響的,可以委托其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進行調查評估。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監獄、看守所不得將委托函件交由擬調查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或其親友轉交司法行政機關。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收到委托后,應當指派工作人員或者指定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居住地的鄉鎮(街道)司法所進行調查,出具評估報告,提出能否適用管制、緩刑或者假釋的建議,在十個工作日內提交委托機關。在調查中發現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居住地不屬于本縣(市、區)的,應當立即向委托機關退還委托函件,并說明理由。
本流程中所稱的居住地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1、社區服刑人員在居住地有固定住所且能夠連續居住六個月以上;2、社區服刑人員在居住地有固定的生活來源。根據上述標準不能確定居住地的,社區服刑人員戶籍所在地視為居住地。
二、交付與接收
(二)人民法院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罪犯,監獄、看守所對裁定假釋的罪犯,應當按照以下程序做好交付執行工作:
1、核實罪犯的居住地;
2、在向罪犯宣判時或者罪犯離開監所之前,書面告知其自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生效之日或者離開監所之日起十日內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到,以及逾期報到的后果,并抄送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
3、在判決、裁定生效起三個工作日內,以派員送達或郵政特快專遞方式向罪犯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送達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執行通知書、假釋證明書、結案登記表、出監鑒定表等法律文 書,同時將復印件抄送居住地縣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人民法院、監獄、看守所不得將法律文書交由罪犯或其親友轉交司法行政機關。
(三)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向前來報到的社區服刑人員核實身份,及時辦理登記手續,發放社區服刑人員須知,告知其在三日內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區矯正。
社區服刑人員未按規定時間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到或者到司法所接受社區矯正的,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及時組織查找,并通報決定機關和居住地同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公安機關采取納入信息大平臺紅色預警等措施協助查找。
社區服刑人員報到時,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發現人民法院、監獄、看守所未在規定時間內送達法律文書或送達的法律文書不齊全的,應當先行登記,同時書面通知人民法院、監獄、看守所在三個工作日內送達或補全,并通報居住地同級人民檢察院。
(四)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收到法律文書后,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向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監獄、看守所送達回執,并將法律文書復印一份移交司法所。
(五)監獄管理機關、公安機關對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應當由交付執行的監獄、看守所將其押送至居住地,與縣級司法行政機關辦理交接手續。罪犯服刑地不在我省、需要回我省實施社區矯正的,省監獄管理機關、公安機關監所管理部門接到服刑地同級監獄管理機關、公安機關監所管理部門書面通知后,應當指定一所監獄、看守所接收罪犯檔案,負責辦理罪犯收監、釋放等手續,并由監獄、看守所通知罪犯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人民檢察院。
人民法院對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應當通知其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派員到庭辦理交接手續。
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辦理交接時,人民法院、監獄、看守所應當通知其家屬或者保證人到場。暫予監外執行罪犯的家屬或者保證人拒不到場的,不影響交接程序辦理。
(六)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發現社區服刑人員的居住地不屬于本縣(市、區)的,應當與其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協商辦理轉交手續。存在爭議的,由共同的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決定。
辦理轉交手續時,原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向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轉交法律文書,書面告知社區服刑人員七日內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到,并將轉交理由、轉交結果通報本地和居住地縣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以及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監獄、看守所。
三、矯正執行
(七)司法所應當在社區服刑人員接受社區矯正后三個工作日內,建立矯正小組,簽訂矯正責任書。
(八)交付執行機關的法律文書已經送達、社區服刑人員矯正小組已經建立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向社區服刑人員宣告執行。
(九)司法所應當在宣告執行后的五個工作日內制訂矯正方案。
(十)司法行政機關對宣告執行后三個月內的社區服刑人員,一律實施嚴格管理。
(十一)三個月期滿后,司法所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運用社區矯正風險評估系統對社區服刑人員進行評估,提出確定其管理等級的建議,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批準實施。
(十二)司法行政機關應當采取實地檢查、通訊聯絡、信息化核查、責令到場說明情況等措施,監督社區服刑人員遵守報告、禁止令、外出、會客、居住地變更等管理制度,并定期走訪了解掌握社區服刑人員的思想動態和活動情況。
(十三)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組織社區服刑人員參加教育學習活動和社區服務,開展個別教育和心理輔導,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為社區服刑人員開展職業培訓和就業指導,幫助落實社會保障措施。
(十四)司法所應當每月對社區服刑人員接受監督管理、參加教育學習和社區服務等情況進行考核,并公示考核結果。
(十五)社區服刑人員符合表揚、減刑條件的,由司法行政機關、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辦理。
社區服刑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依法應當警告,治安管理處罰,或者撤銷緩刑、假釋,收監執行的,由司法行政機關、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監獄管理機關按照法定程序辦理。
(十六)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為社區服刑人員建立社區矯正執行檔案;司法所應當建立社區矯正工作檔案,同時留存社區矯正執行檔案副本。
四、矯正解除與終止
(十七)社區矯正期滿前三十日內,社區服刑人員應當作出個人總結。司法所根據其在接受社區矯正期間的表現、考核結果、社區意見等情況作出書面鑒定,并對其安置幫教提出建議。
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服刑人員,縣級司法行政機關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監獄、看守所提示暫予監外執行的結束期限。
(十八)社區服刑人員矯正期滿當天,司法所應當組織解除社區矯正宣告。期滿當天為節假日的,解除宣告可以提前至節假日前最后一個工作日開展,但矯正期限應當如實告知。
(十九)監獄管理機關、公安機關決定的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服刑人員刑期屆滿的,由監獄、看守所依法為其辦理刑滿釋放手續。
人民法院決定的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服刑人員刑期屆滿的,解除社區矯正宣告視為刑滿釋放手續辦結。
(二十)社區服刑人員解除矯正后,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將情況書面通報決定機關,同時抄送居住地縣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司法所應當及時與安置幫教工作部門妥善做好交接,并轉交有關材料。
(二十一)社區服刑人員死亡、被決定收監執行或者被判處監禁刑罰的,司法所應當終止社區矯正,報告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同時在檔案中注明終止矯正的原因、時間,并附有關證據。
對死亡的社區服刑人員,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批準、決定機關,并通報居住地同級人民檢察院。
(二十二)人民檢察院對社區矯正調查評估、交付接收、矯正執行、解除終止全流程各環節依法實行法律監督。
(二十三)本流程自2013年 1月1日起實施。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江蘇省公安廳、江蘇省司法廳之前發布的有關社區矯正工作流程的規定與本流程不一致的,以本流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