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42583051/2024-00023 | 分 類 | 其他/其他 / |
發布機構 | 司法局 | 發文日期 | 2024-08-22 |
標 題 | 申請人劉某不服區市場局不予立案維持行政復議決定書 | ||
文 號 | 無〔〕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申請人劉某不服被申請人連云港市連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舉報事項作出處理結果的行政行為,于2024年6月12日向本機關郵寄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于2024年6月17日收到該申請,于2024年6月24日收到補正申請,2024年6月27日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 ||
時 效 | 有效 |
申請人劉某不服區市場局不予立案維持行政復議決定書
連云港市連云區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
〔2024〕連云行復第13號
申請人:劉某。
被申請人:連云港市連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劉某不服被申請人連云港市連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舉報事項作出處理結果的行政行為,于2024年6月12日向本機關郵寄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于2024年6月17日收到該申請,于2024年6月24日收到補正申請,2024年6月27日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議請求:撤銷被申請人針對申請人的舉報作出的處理結果,并責令其重新作出處理。
申請人稱:因某酒店銷售的葛根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申請人購買后向連云港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市場局)郵寄投訴舉報材料,該局收到后將申請人的投訴舉報材料分送至被申請人處處理。2024年6月11日,申請人接到被申請人工作人員電話,該工作人員告知申請人:針對舉報事項,涉案葛根粉系食用農產品,該產品未標注相關內容,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責令被舉報人改正。申請人認為:1.涉案葛根粉不屬于初級食用農產品,葛根粉經加工后已經改變了葛根的基本自然性狀和化學性質,生產者需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后依據食品安全標準GB/T30637-2014的規定組織生產;2.某酒店無法提供涉案葛根粉的出廠檢驗合格報告或者第三方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檢驗合格報告,未按照執行標準執行;3.請求復議機關向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或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函咨詢。綜上,被申請人侵害了申請人作為舉報人的合法權益,請求復議機關支持申請人的復議請求。
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
1.投訴舉報材料;
2.購物發票及產品照片;
3.被舉報人企查查查詢信息截圖;
4.郵寄信封復印件;
5.光盤一份;
6.GB/T30637-2014標準。
被申請人稱:1.主體適格。答復人作為被舉報人住所地的區級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具有處理本區域內的投訴舉報的法定職責。
2.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答復人于2024年5月22日接到申請人的舉報,稱其從被舉報人處購買葛根粉,共支付價款3480元,因發現涉案產品未標注凈含量、生產企業、生產許可證、生產日期等內容,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及食品安全標準,來源不明,存在食品安全隱患,請求依法處置書面告知查處結果并給予舉報獎勵。答復人接到舉報后當日進行案件來源登記,于2024年5月29日電話告知申請人對其舉報已受理,同日對被舉報人進行調查。該葛根粉符合《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二條第一款對食用農產品的定義。依據食藥監食監二〔2016〕72號《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中食用農產品的定義。答復人認定涉案葛根粉為食用農產品。被舉報人銷售葛根粉未在其經營場所或產品包裝上標注產品的名稱、產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的名稱或者姓名等信息,該行為違反《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條的規定,答復人現場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2024年5月30日,答復人對被舉報人進行復查,發現被舉報人已撤除展銷柜,停止銷售標注內容不合格的葛根粉。被舉報人于2024年6月3日向我局提交整改報告,證明已改正違法行為。2024年6月11日經審批,答復人對舉報事項作出不予立案處理,并電話告知申請人已要求被舉報人責令改正。綜上,請求維持答復人的具體行政行為。
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
1.全國12315平臺舉報單;
2.投訴舉報材料;
3.購物發票及產品照片;
4.案件來源登記表;
5.現場筆錄及現場照片2份;
6.責令改正通知書及送達回證;
7.被舉報人整改報告;
8.被舉報人情況說明2份;
9.不予立案審批表;
10.被舉報人營業執照;
11.被舉報人食品經營許可證;
12.被舉報人銷售明細;
13.光盤1份;
14.回復短信截圖。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于2024年4月22日在某酒店購買紅盒葛根粉5盒,單價298元,綠盒葛根粉5盒,單價398元,涉案產品共計3480元,申請人認為涉案葛根粉未標注凈含量、生產企業、生產許可證、生產日期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及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于2024年5月17日通過郵政掛號信XA10692870612向市市場局郵寄投訴舉報材料,市市場局于2024年5月20日收到該郵件,5月22日,市市場局在全國12315平臺按照投訴件和舉報件予以分別登記,分送給被申請人處理。同日,被申請人對該投訴舉報進行案件來源登記。2024年5月29日,被申請人至被舉報人處現場檢查,制作現場筆錄,并作出《責令改正通知書》,當場送達被舉報人。次日,被申請人再次至被舉報人處現場檢查并制作現場筆錄。被舉報人出具情況說明。2024年6月3日,被舉報人出具整改報告及情況說明。2024年6月11日,因被舉報人改正了違法行為,被申請人對涉案舉報事項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同日,被申請人電話告知申請人涉案舉報事項按照責令整改處理。
另查明,2024年8月15日被申請人通過短信方式告知申請人對其舉報事項不予立案。
以上事實有申請人及被申請人提交的投訴舉報信、購物發票及產品照片、郵政信封、案件來源登記表、現場筆錄、責令整改通知書、整改報告、情況說明、不予立案審批表、光盤、送達回證、短信回復截圖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機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之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條之規定:銷售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未按要求標明食用農產品相關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本案中,被申請人于2024年6月11日向申請人告知涉案舉報事項其已要求被舉報人責令整改,而責令整改是立案階段執法人員發現違法行為后根據整改情況報行政機關領導批準是否立案的過程性行為,并非最終的舉報處理結果,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范圍。
綜上,申請人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劉某的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江蘇省連云港市贛榆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