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42583051/2023-00020 | 分 類 | 其他/其他 / |
發布機構 | 司法局 | 發文日期 | 2022-11-04 |
標 題 | 張某不服區農業農村局作出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行政復議不予受理決定書 | ||
文 號 | 〔2022〕連云行復不第2號〔〕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連云港市連云區農業農村局于2022年8月30日作出連區農信字〔2022〕×號《關于張某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的行為,于2022年10月20日向連云港市農業農村局申請行政復議,連云港市農業農村局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機關郵寄轉交,本機關于2022年10月28日收到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 | ||
時 效 | 有效 |
張某不服區農業農村局作出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行政復議不予受理決定書
申請人:張某。
被申請人:連云港市連云區農業農村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連云港市連云區農業農村局于2022年8月30日作出連區農信字〔2022〕×號《關于張某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的行為,于2022年10月20日向連云港市農業農村局申請行政復議,連云港市農業農村局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機關郵寄轉交,本機關于2022年10月28日收到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
行政復議請求:請求連云區農業農村局依法確認宿城街道違法違規批準高某忠(兒子高某)翻建樓房,被申請人于2022年8月30日作出的關于連云區宿城街道違法違規批準翻建樓房的訴求連區農信字〔2022〕×號《關于張某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未依法按政策解決訴求的問題,現申請行政復議。
經審查:申請人因連云區宿城街道批準高莊村村民(兒子高某)翻建樓房一事進行信訪,主要訴求為:1.宿城街道批準高某忠翻建樓房是依法依規批建的嗎;2.批建面積是否合法,能否公開;3.違法違規批建如何處置,同類型戶能否批建。2022年8月30日,被申請人作出連區農信字〔2022〕×號《關于張某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其中載明:關于張某的三個投訴,經我局實地走訪調查,并未發現翻建審批手續違規,違建面積并未違規。申請人因不服該信訪處理意見書遂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本機關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連區農信字〔2022〕×號《關于張某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屬于針對信訪事項作出的處理行為,未影響信訪人實體權利義務關系,因此,申請人提出的復議申請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規定的受理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五項規定的受理條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本機關決定不予受理。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書,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