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425830-1/2020-00013 | 分 類 | 其他/其他 / 通知 |
發布機構 | 司法局 | 發文日期 | 2020-04-27 |
標 題 | 區司法局關于印發《關于堅持發展“楓橋經驗”努力實現矛盾不上交三年行動2020鞏固發展年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 ||
文 號 | 連區司〔2020〕13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
時 效 | 有效 |
區司法局關于印發《關于堅持發展“楓橋經驗”努力實現矛盾不上交三年行動2020鞏固發展年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關于堅持發展“楓橋經驗”努力實現矛盾
不上交三年行動2020鞏固發展年的工作方案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關于堅持發展“楓橋經驗”努力實現矛盾不上交三年行動實施方案(2019-2021年)》,努力打造新時代人民調解工作升級版,促進區域社會治理能力新提升,現就2020鞏固發展年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標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實施《人民調解法》《江蘇省人民調解條例》,堅持發展和深化實踐“楓橋經驗”“安吉經驗”,緊緊圍繞區委區政府中心工作,按照省廳、市局統一部署和要求,積極參與提升區域社會治理能力建設,堅持底線思維、強化責任擔當,緊盯重大風險,堅持防早控小,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第一道防線”作用,為推動全區“高質發展、后發先至,實現強富美高新連云”營造良好社會環境。
二、年度任務
鞏固建設成效,總結固化行動開展以來調解工作職能發揮、網絡構建、隊伍建設、機制創新等方面取得的成效,打造“連云實踐”;堅持問題導向,全面梳理“一法一條例”執法檢查和年度績效考核中的問題不足,加強規范化建設;擴大試點成果,深入推進開展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建設試點成果,重點加強“四大工程”建設;推動全面發展,不斷提高人民調解工作社會化、法治化、智能化、專業化水平,努力開創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新局面。
通過努力,全力實現小事不出村(居),大事不出街道,企事業單位矛盾糾紛本單位內化解,行業、專業矛盾糾紛本領域內解決,重大疑難復雜矛盾糾紛不出區,推動人民調解網絡從“3531”向“3NN1”發展,實現“哪里有矛盾,哪里就有調解組織和調解工作”。街道、村(居)及行業性專業性、企事業單位調解組織化解矛盾糾紛數量占本地區化解矛盾糾紛總量應不少于95%;本地區矛盾糾紛調處成功率應不低于98%;對調解不成的矛盾糾紛導入法治軌道解決的,應不少于90%;不發生因調解不當而引發信訪矛盾或矛盾上行。
三、主要措施
(一)完善“網格+調解”,進一步發揮人民調解工作優勢
1.堅持圍繞中心抓調解。牢固樹立大局意識和全局觀念,緊緊圍繞疫情防控、“三大攻堅戰”,以及連云港自由貿易試驗區連云片區建設等國家重大戰略,建立便捷高效的糾紛解決新機制,積極參與矛盾糾紛排查化解,為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發揮應有作用;開展重大活動、完成重大任務、應對重大事件,集中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化解活動,積極協助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全力化解矛盾糾紛。3-6月份在全區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化解“百日會戰”專項活動。
2.堅持預防為主抓調解。針對社會矛盾糾紛“外溢上行”治理難題,立足區域社會治理特點,全面融入網格化治理工作,堅持矛盾糾紛定期排查制度。聚焦重點人群、重點地區、重點行業、重點時段,街道每周至少要組織排查一次,區每半月至少要組織排查一次,并實行矛盾糾紛零報告制度。對排查出的矛盾糾紛和苗頭隱患,認真分類梳理,逐一登記建檔,及時處置分流、預警報告,真正做到矛盾糾紛底數清、情況明、處置快、預判準。
3.堅持屬地原則抓調解。充分發揮基層調解組織和行業調解組織優勢,依法及時化解轄區內、行業內、領域內一般矛盾糾紛,防止矛盾糾紛交織疊加、激化升級。強化重大矛盾糾紛,特別是涉訪、涉訴等矛盾糾紛的聯動化解。對重大疑難復雜矛盾糾紛,推行領導包案化解制度,統籌系統資源,組織專門力量,會同有關部門合力攻堅化解。對已達成調解協議的,要適時跟蹤回訪;對調解協議履行不到位的,要督促落實到位。
(二)依托非訴平臺,進一步優化多元化解聯動機制
1.推動完善矛盾糾紛導入處置機制。建立相關機構、人員信息,完善咨詢、受理、分流、指導和調解等工作制度,健全訪調對接、公調對接、交調對接、訴調對接、仲調對接、復調對接、援調對接等工作機制,及時做好糾紛分流指派、督促辦理等工作。
2.推動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銜接機制。依托非訴服務中心(分中心)探索建立涉眾型糾紛案件綜合辦理平臺,聯合法院、公安、信訪等部門對訴調、公調、交調、訪調對接工作開展督查調研。建立健全糾紛化解手段綜合、功能整合機制,推動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三調”聯動工作體系,推廣“公證+調解”“調解+行政復議”等組團式化解,實現非訴化解方式的聯動補強。
3.推動完善矛盾糾紛信息共享機制。繼續推進實施“四色預警”機制,針對不同預警等級啟動應急處置預案,及時管控潛在風險,實時動態分析研判,實現跨部門、跨層級的協調聯動,實現矛盾糾紛數據傳輸、匯總、上報功能,及時掌握矛盾糾紛相關信息,做到情況互通、部門互聯、信息共享。
4.推動完善行政調解對接機制。上半年,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在具有行政調解職能的行政機關,全面規范開展行政調解運行,研究制定行政調解責任清單和工作流程;下半年,依據行政調解線下對接工作的進展情況,依托非訴訟服務中心和非訴訟服務平臺,對接行政爭議“一站式”解決實體和網絡平臺。
(三)拓展覆蓋范圍,進一步構筑調解組織網絡體系
1.嚴格規范基層調解組織。依法推進基層人民調解委員會規范化建設,全面落實《關于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要求,按照區、街道、村(居)調委會5:2:1的配備比例,行業性專業性調解組織不少于3名,派駐調解室不少于2名的要求,配齊專職人民調解員。落實《江蘇省人民調解委員會建設指南》,配合“萬村善治”工程,開展對薄弱人民調解組織專項整治提升行動。
2.大力發展新型矛盾調解組織。在鞏固發展交通、勞動、物業、消費、醫患等5類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的基礎上,持續推動矛盾糾紛多發易發的環保、教育等領域和知識產權、金融保險、退役軍人等新興領域調解組織建設。立足區域社會治理,完善行業性專業性調解組織體系,重點抓好連云港自貿區連云片區知識產權調解組織建設并發揮作用。協助市局推動在南京海事法院連云港法庭設立調解工作室并選聘專職調解員。
3.繼續培育特色調解工作室。貫徹落實《江蘇省個人調解工作室管理辦法》,進一步規范個人調解工作室的運行管理。持續推進個人調解工作室“百千萬”工程和開展爭創金牌個人調解工作室活動,進一步創樹調解品牌。聯合相關部門做好標準化家事調解社區工作室和家事調解員培訓工作。
(四)強化管理職能,進一步促進調解組織隊伍建設
1.加強政治建設。教育引導人民調解員樹牢“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增強人民調解員的社會責任感和職業榮譽感。推動條件具備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成立黨組織,發揮黨員人民調解員先鋒模范作用,確保人民調解工作正確的政治方向。
2.加強日常管理。完善人民調解員聘用、培訓、考評、獎懲等各項管理制度,建立人民調解員名冊制度和退出機制。開展人民調解員等級評定工作專題調研,全面了解掌握全區人民調解員等級評定工作開展情況及在實際運行中的成效,進一步發揮好等級評定的激勵作用,調動調解員化解糾紛解決矛盾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3.加強保障支撐。探索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機制建設,研究制定人民調解經費管理辦法,積極推動將人民調解組織列入政府購買服務組織名單,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增加專職人民調解員,建立人民調解個案補貼動態增長機制,落實人民調解員等級獎勵,細化明確各類經費、補助、薪酬的發放渠道。
4.加強宣傳引導。組織開展《人民調解法》頒布10周年、《江蘇省人民調解條例》實施5周年宣傳專項活動,重點宣傳“一法一條例”頒布實施以來人民調解工作的成效、各地黨委政府關心重視人民調解工作的突出做法和實際成效、人民調解在推進基層社會治理、維護基層和諧穩定中的積極作用。加強對重大事件善后處理公益法律服務的研究和總結,及時宣傳推廣人民調解參與處理重大事件的經驗做法。
(五)注重信息支撐,進一步提高矛盾糾紛調處質效
1.不斷拓展人民調解管理系統功能應用。積極做好人民調解管理系統數據的規范錄入,加強數據錄入的指導,確保人民調解信息管理系統組織、隊伍、糾紛數據規范準確。
2.持續推進“人民調解小助手”實際應用。在全面推廣使用“人民調解小助手”的基礎上,定期收集匯總使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不足,提出改進措施,做好版本升級,確保信息錄入的規范性、數據對接的準確性。
3.逐步完善“線上調解”方法手段。發揮“智慧調解”平臺作用,加強對“網上調解”“視頻調解”“電視調解”“微信調解”等“線上調解”的指導,規范運作流程、推薦優秀案例、拓展調解領域,努力為人民群眾提供便捷化、高效化、多樣化調解服務。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司法行政機關要高度重視,切實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專題研究部署,制定推進方案,確保目標實現。要主動向黨委、政府匯報,積極爭取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以矛盾就地化解率作為衡量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要指標,納入年度績效考核,持續不斷推進三年行動取得實效。
(二)壓實工作責任。各司法所要按照階段性要求,明確目標定位,層層傳導責任,增強做好工作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區局將建立情況通報制度,對各地工作推進情況適時進行通報。
(三)強化督導考核。各司法所要建立常態化的督導檢查機制,采取日常檢查與重點工作檢查相結合、自查與抽查相結合、定期檢查與不定期檢查相結合的方式,加大日常考核力度,確保工作落到實處。
(四)加強推廣宣傳。進一步強化典型選樹,對工作成效明顯、黨委政府肯定、群眾認同的調解組織和個人及時予以表揚,充分發揮典型的示范作用。要進一步拓寬宣傳渠道,建立常態化、長效化宣傳機制,不斷增強宣傳效果,提升人民調解工作的社會知曉率和滿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