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425830-1/2020-00009 | 分 類 | 其他/其他 / 通知 |
發布機構 | 司法局 | 發文日期 | 2020-04-03 |
標 題 | 區司法局關于公布區本級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主體清單的通知 | ||
文 號 | 連區司通〔2020〕1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
時 效 | 有效 |
區司法局關于公布區本級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主體清單的通知
區司法局關于公布區本級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主體清單的通知
各街道辦事處、前三島鄉人民政府,連云開發區管委會,區各相關部門:
為進一步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監督管理,落實《國務院辦公關于全面推行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5 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37號)的有關要求,依據《江蘇省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規定》(省政府令第54號)第六條規定,結合機構改革等情況,現將區本級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主體清單予以公布,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公布之日起,本清單內的單位可以依據《江蘇省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規定》(省政府令第54號)和《連云港市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管理辦法》(連政規發〔2011〕7 號)等規定,就行政管理事項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并于發布之日起15日內報送區司法局法制科備案。
二、未列入制定主體清單的單位,包括各類臨時機構、議事協調機構,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派出機構、受行政機關委托執法的機構,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機構不得制發行政規范性文件。
三、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主體實行動態管理,區司法局將根據相關規定適時對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主體進行核實增減,并向社會公布。
四、本清單由區司法局依法確認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連云港市連云區司法局
2020年4月3日
附件
區本級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主體清單
序 號 |
單位名稱 |
1 |
連云區人民政府 |
2 |
連云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區政府研究室、區政府外事辦公室、區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 |
3 |
連云區經濟發展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
4 |
連云區教育局(區政府教育督導室) |
5 |
連云區科學技術局 |
6 |
連云區民政局 |
7 |
連云區司法局 |
8 |
連云區財政局(區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公室) |
9 |
連云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10 |
連云區林業和海洋局 |
11 |
連云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人民防空辦公室、地震局) |
12 |
連云區城市管理局(綜合行政執法局) |
13 |
連云區農業農村局(水利局、區政府扶貧工作辦公室) |
14 |
連云區商務局 |
15 |
連云區文化體育和旅游局(文物局) |
16 |
連云區衛生健康委員會 |
17 |
連云區退役軍人事務局 |
18 |
連云區應急管理局 |
19 |
連云區審計局 |
20 |
連云區行政審批局(政府服務管理辦公室、大數據管理局) |
21 |
連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 |
22 |
連云區統計局 |
23 |
連云區信訪局 |
24 |
連云區民族宗教事務局 |
25 |
連云區保密局 |
26 |
連云區檔案局 |
27 |
江蘇連云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
28 |
連云區前三島鄉人民政府 |
29 |
連云區人民政府海州灣街道辦事處 |
30 |
連云區人民政府墟溝街道辦事處 |
31 |
連云區人民政府連云街道辦事處 |
32 |
連云區人民政府連島街道辦事處 |
33 |
連云區人民政府云山街道辦事處 |
34 |
連云區人民政府板橋街道辦事處 |
35 |
連云區人民政府宿城街道辦事處 |
36 |
連云區人民政府高公島街道辦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