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 | 0142583915/2021-00012 | 分 類 | 綜合政務/其他 / 通知 |
發布機構 | 云山街道 | 發文日期 | 2021-11-21 |
標 題 | 關于印發《云山街道農村產權交易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 ||
文 號 | 云辦發〔2021〕64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為進一步規范我街道農村產權交易行為,促進農村資源和資產保值增值,實現陽光運行和管理,結合我街道實際,特制訂《云山街道農村產權交易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遵照執行。 | ||
時 效 | 有效 |
關于印發《云山街道農村產權交易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村、社區:
為進一步規范我街道農村產權交易行為,促進農村資源和資產保值增值,實現陽光運行和管理,結合我街道實際,特制訂《云山街道農村產權交易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遵照執行。
云山街道辦事處
2021年11月21日
云山街道農村產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農村產權制度改革,規范農村產權交易行為,優化資源配置,提高資產、資源利用效率,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街道進行農村產權交易的,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農村產權交易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以服務“三農”為根本宗旨,并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依法、自愿、誠信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二)堅持集約、節約利用農村資源原則;
(三)堅持農民自主、村民自治,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對農村產權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權益的原則;
(四)堅持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性質,不得改變土地用途,不得損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的原則。
第四條 農村產權交易的范圍: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四荒”使用權;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所有權;
(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養殖水面承包經營權;
(五)農村集體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
(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權;
(七)農村房屋所有權、農村閑置宅基地使用權;
(八)農業生產性設施使用權;
(九)其他(農村建設項目招標,產業項目招商和轉讓等)。
第五條 農村產權交易本著應進必進的原則,下列農村產權交易應納入本街道農村產權交易服務中心交易:
(一)建筑工程類:10萬元以下的,進入本街道農村產權交易中心集中交易;10萬元以上的村集體招投標建設工程項目類,進入區農村產權交易中心集中交易;
(二)資產資源經營類:10萬元以下的,進入本街道農村產權交易中心集中交易;10萬元以上的農村集體資產資源產權、經營使用權交易類,進入區農村產權交易中心集中交易;
(三)資產資源處置類:5萬元以下的,進入本街道農村產權交易中心集中交易;5萬元以上的資產資源處置類,進入區農村產權交易中心集中交易;
(四)資產采購類:采購總額低于5萬元的,進入本街道農村產權交易中心集中采購; 采購總額5萬元以上的,進入區農村產權交易中心集中采購;
(五)涉農資金類:其他5萬元以下的,進入本街道農村產權交易中心集中交易。其他5萬元以上涉農資金類項目,進入區農村產權交易中心集中交易。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街道成立由主任任組長,副書記任副組長的云山街道農村產權交易領導小組,成員由農經、城建、財政、黨政辦等部門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街道農業農村和經濟發展辦公室,主任由街道副書記(兼)。負責全街道農村產權交易工作的指導和監管。
第七條 街道農村產權交易服務中心,負責轄區內農村產權的交易管理、審核、鑒證、信息發布、招投標、登記、檔案保管等工作。街道農村產權交易服務中心應接受區農村產權交易中心的業務指導。
第三章 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八條 農村集體產權交易由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讓方的資格證明或者其他有效證明;
(二)產權權屬的有關證明;
(三)準予產權出讓的有關證明;
(四)出讓標的的情況介紹;
(五)標的底價及作價依據;
(六)交易標的物的情況介紹(照片、位置圖等);
(七)產權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進入農村產權交易中心交易項目標的物的組成方式,交易規模,由村民代表大會一并討論決定。
第十條 農村產權交易可以采用招標、拍賣、競價、協議及其他有利于競爭的方式進行,由受理申請的交易中心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確定。
第十一條 交易信息發布的規則:
(一)農村產權交易信息由區農村產權交易中心統一發布,包括在區農村產權交易中心門戶網站和村務公開欄同時進行公告。公告應當披露交易標的基本情況、交易條件、受讓方資格條件、交易方式、交易保證金設置、公告時間和對產權交易有重大影響的其他信息等內容;
(二)交易方應當明確產權交易公告的期限。首次信息公告的期限應當不少于7天,以區農村產權交易中心門戶網站首次信息公告之日為起始日;
(三)交易方不得在信息公告期間擅自變更或取消所發布的信息。因特殊原因確需變更信息公告內容的,應當由原決策、批準機構出具文件,由交易機構在原信息發布渠道進行公告,并重新計算公告期;
(四)信息公告期限內未征集到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的,在不變更信息發布內容的前提下,交易方可以在公告到期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申請延長信息發布期限,每次延長期限應當不少于5天。交易方也可以在公告到期后變更交易條件,重新公告或者終止公告;
(五)農村產權交易信息公告時的交易底價由交易方確定,依照有關規定本次交易轉讓方需履行決策、批準程序的,按規定執行。依法須經資產評估的,交易方或交易決策、批準人確定的交易底價一般不得低于該資產評估結果。交易底價低于評估結果,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確認材料;
(六)信息公告期間,意向受讓方可以到交易機構查閱交易標的的相關信息和材料,自行或委托專人了解轉讓標的的現狀。交易機構應當接受其查詢并為其提供便利。
第十二條 農村產權交易可以采取拍賣、競價、招投標、協議和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方式進行。
第十三條 街道農村產權交易服務中心受理本區域范圍內的產權交易申請。
第十四條 街道農村產權交易服務中心依據征集到的受讓方情況與轉讓方商定交易方式并組織交易。
第十五條 轉讓方與受讓方達成產權轉讓意向后,在街道農村產權交易服務中心簽署《江蘇省農村產權項目成交確認書》,并簽訂產權交易合同。受讓方簽訂產權交易合同后未經得轉讓方同意不得轉讓其權益。
第四章 交易行為規范
第十六條 農村產權交易行為包括承包、租賃、出讓、轉讓、受讓等。
第十七條 村集體產權轉讓的,可以先將擬交易的標的物經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交易標的物的底價和交易方案,應當提交村民(居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并報街道審核備案。
第十八條 產權交易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本街道農村產權交易中心交易:
(一)法律、法規規定和規章明文禁止的;
(二)權屬不清或處分權限有爭議的;
(三)已實施抵押、擔保、質押和司法、行政、仲裁等強制措施的;
(四)合法契約約定期限內不得交易的;
(五)委托方提交文件不全或弄虛作假的。
第十九條 為扶持農村產權的流轉交易,對進入街道農村產權交易服務中心進行集體產權交易的,免收交易服務費用。
第五章 監管和爭議處理
第二十條 街道農村產權交易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依據本辦法規定,對產權交易活動進行日常監督和管理,對違反產權交易規則的,移送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 在產權交易過程中,發生產權交易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據合同的約定向有關部門申請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街道農村產權交易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