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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 | 01425838-7/2017-00020 | 分 類 | 其他 / 通知 |
| 發布機構 | 連云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文日期 | 2017-03-17 |
| 標 題 | 關于集中開展漁業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月”活動的通知 | ||
| 文 號 | 號 | 主 題 詞 | |
| 內容概述 | |||
| 時 效 | 有效 | ||
關于集中開展漁業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月”活動的通知
關于集中開展漁業安全生產
事故隱患排查月活動的通知
各涉漁街道漁業主管部門,局有關科室和直屬單位:
為持續加強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強化事故風險防控,夯實漁業安全生產管理基礎,有效預防各類漁業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保持全區漁業安全生產形勢平穩,根據區安委會《關于集中開展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月活動的通知》(連區安委〔2017〕1號)有關要求,現決定3月中旬至4月中旬在全區集中開展漁業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月活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目標
以強化企業主體責任一必須五到位(必須依法生產經營、安全責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訓到位、安全管理到位、應急救援到位)為著力點,突出風險預控、關口前移、依法治安,扎實組織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月活動,推進安全生產除險工程,全力構建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完善生產經營單位自查、自報、自改,行業部門監管、跟蹤落實,政府掛牌督辦、追究問責的安全風險防范與隱患排查整治體系,及時排查、曝光、整治、消除一批事故隱患,全力防范各類漁業生產安全事故,確保春季漁業安全生產形勢平穩。
二、工作內容
(一)排查治理范圍。全區海洋與漁業領域,突出捕撈漁業、養殖漁業、涉外漁業、休閑漁業等重點領域,突出3人以上漁船、異地掛靠漁船、涉漁鄉鎮船舶、涉漁三無船舶等重點船舶,突出漁船停泊點、作業用途、作業區域、從業人員等關鍵環節,突出2016年以來安全生產大檢查、打非治違、涉漁三無船舶清理取締等工作中排查發現但尚未整改到位的安全隱患。
(二)排查治理內容。全面排查治理漁船、漁港的工藝系統、基礎設施、技術裝備、作業環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隱患,以及安全生產體制機制、安全管理組織體系、責任落實、制度落實、現場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風險和問題。重點突出:
1.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規程標準的貫徹執行情況,編組生產、值班瞭望等制度落實情況;
2.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及落實情況;
3.漁業互助保險參保情況;
4.漁船救生、通訊、消防、號燈號型等安全生產重要設施完好狀況及日常管理維護、保養情況,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和使用情況;
5.漁港落實三防、進出港簽證等管理制度情況;
6.對存在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以及重點環節、部位重大危險源普查建檔、風險辨識、監控預警制度的建設及措施落實情況;
7.安全基礎工作及教育培訓情況,特別是船東、船長漁業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情況,以及職務船員、普通船員的足額配備、持證上崗、教育培訓情況;
8. 應急預案制定、演練和應急物資、設備配備及維護情況;
9.對漁港和漁船作業過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災害引發事故災難的危險點排查、防范和治理情況等。
(三)排查治理方式。漁港、漁船船東(船長)全面自查自糾,各涉漁街道、漁業主管部門聯合相關村(居)專項監督檢查,區局巡查督查和社會輿論監督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1.堅持把隱患排查治理與涉漁街道船舶規范化管理、涉漁三無船舶清理取締等專項整治相結合,狠抓薄弱環節,著力解決影響漁業安全生產的薄弱環節和突出問題,進一步改善漁業安全生產狀況;
2.堅持把隱患排查治理與漁業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強化年活動相結合,強化依法治安,嚴厲打擊各類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
3.堅持把隱患排查治理與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專項行動相結合,嚴格督促漁港、漁船船東船長對照主體責任一必須五到位,全面排查問題和隱患,列出問題清單,落實整改措施,逐項限期整改;
4. 堅持把隱患排查治理與推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創建工作相結合,推動漁港、漁船夯實安全生產基層基礎,強化隱患排查治理和作業現場安全管理,嚴格執行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提升本質安全水平;
5.堅持把隱患排查治理與加強應急管理相結合,督促漁港、漁船建立健全應急管理制度,完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推行崗位應急處置卡,落實隱患治理責任與監控措施;
6. 堅持把隱患排查治理與漁業安全生產季節性特點、漁業生產最新政策相結合,強化伏季休漁前的安全管理,全面排查,及早預防,強化各個環節的安全生產責任和防范措施,嚴防事故發生。
三、任務分工
按照條塊結合、屬地為主原則,各街道辦事處、各直屬單位分工負責,密切配合,認真組織實施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一)各街道辦事處:組織推動轄區內漁業事故隱患排查月活動,制定本單位工作方案。檢查指導漁業領域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強部門聯動協調,建立健全漁業領域安全風險分級管理和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全面排查整治各類事故隱患。指導推動各村繼續做好涉漁船舶規范化管理、涉漁三無船舶清理取締等重點工作,及時掌握轄區內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動態,統籌、協調解決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二)局各直屬單位: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結合自身職責,明確隱患排查治理標準,加強執法檢查,指導各街道加強對漁港、漁船的隱患排查治理,督促落實船員持證上崗、漁船編組生產、漁船進出港簽證等制度,組織指導外向型漁業、養殖漁業、休閑漁業等安全生產監管。
(三)各漁港、漁船等漁業生產經營單位:按照一必須五到位要求,嚴格落實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全面排查管理工作漏洞,組織開展危險有害因素和崗位風險點辨識排查,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分級管理機制,推動全員排查隱患,落實隱患治理措施,執行事故隱患自查、自報、自改閉環管理,建立完整的隱患排查治理臺帳資料。對于排查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及時向當地政府及漁業主管部門報告,并制定實施嚴格的隱患治理方案,做到責任、措施、資金、時限和預案五落實。
四、工作要求
(一)切實提高認識,加強組織領導。要牢固樹立隱患就是事故的觀念,切實提高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堅持問題導向和目標導向,強化責任擔當,落實行業監管責任,切實將消除隱患作為落實企業主體責任的切入點和落腳點抓緊抓實。區局成立由主要領導任組長、各分管領導任副組長、各有關科室和單位負責人任組員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區漁業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綜合協調。各街道、各有關單位要結合實際,切實加強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制定工作方案,健全工作機制,明確職責分工,周密安排部署,切實將工作任務分解落實到基層一線、生產經營單位,逐級抓好工作落實。
(二)突出風險辨識,全面排查治理。各漁港、漁船等生產經營單位要按照《關于印發<連云港市漁業安全生產標本兼治防范遏制重特大事項工作方案>的通知》(連海漁發〔2016〕164號)要求,對生產系統、設備設施、操作行為、職業健康、環境條件、工作場所、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風險和危險因素進行全方位全過程常態化分析辨識、登記建檔,實現隱患排查、登記、評估、報告、監控、治理、銷號的全過程記錄和閉環管理,確保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
(三)嚴格監管執法,強化綜合整治。區漁政、漁港監督機構要認真貫徹落實《關于印發<連云港市漁業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強化年活動方案>的通知》(連海漁發〔2017〕26號)精神,緊密結合年度漁業安全生產執法計劃,落實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機制,強化隱患排查治理監督執法,對重大隱患整改不到位的漁港、漁船依法采取停產停業、查封扣押和關閉取締等強制措施,按規定給予上限經濟處罰,對構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建立聯動機制,開展巡查督查。各街道、各有關單位要認真分析近年來的典型事故案例,深刻汲取2·24冀黃漁02698重大事故 等事故教訓,圍繞除大隱患、防大事故,結合去年以來開展的漁業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大檢查和督查巡查中發現的各類事故隱患,認真組織開展回頭看。要充分發揮漁業安全生產專家的技術支撐作用,綜合運用全員排查、多輪督查、暗查暗訪、交叉檢查、集中曝光警示等多種方式,深查問題,徹查隱患,督促整改到位。要按照三個必須和誰主管、誰牽頭的原則,各司其職,相互配合,認真組織開展督查檢查。要通過建立臺帳、重點督辦、整改驗收銷號等措施,加強跟蹤督查工作力度,促使事故隱患整改到位。要充分利用報紙、電視、網絡等媒體,加大先進典型經驗交流推廣和反面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加強示范引領和警示教育。區局將對各街道、各有關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月開展情況組織專項巡查督查。
各街道、各有關單位要及時收集匯總事故隱患排查月活動開展情況,實行并落實工作信息周報制度。同時,要將《重大事故隱患報告表》、《自查自糾表》連同事故隱患排查月活動總結加蓋公章于4月15日前報送區海漁局。重大事故隱患零報告的街道和有關單位,需由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確認后報送。
聯系人:王嘉嘉 聯系電話:82325856
郵箱:908849606@qq.com
附件:1、重大事故隱患報告表
2、自查自糾表
連云區海洋與漁業局
2017年3月15日
附件1:
重大事故隱患報告表
填報單位(蓋章):
| 隱患名稱 |
|
| 整改責任單位 |
|
| 單位主要負責人 |
聯系電話 |
| 督改責任單位 |
|
| 督改責任人 |
聯系電話 |
| 隱患類別 |
隱患等級 |
| 隱患具體情況 |
|
| 隱患整改措施 |
|
| 隱患完成時限 |
填報人: 年 月 日
附件2:
隱患自查自糾表
| 一、自查地點: 省(區、市) 縣(區) 漁港( 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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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自查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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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 名 號 |
船 籍 港 |
作業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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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拖圍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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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機功率(KW) |
船舶所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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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釣張歸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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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持證情況 |
船舶檢驗證 |
○ |
有 |
○ |
沒有 |
船舶登記證 |
○ |
有 |
○ |
沒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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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捕撈許可證 |
○ |
有 |
○ |
沒有 |
職務船員證書 |
○ |
有 |
○ |
沒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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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屬涉漁三無船舶,是否裝有捕魚設施 |
○ |
是 |
○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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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標識情況 |
沒有標寫船名 |
○ |
屬假冒、套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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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懸掛船名牌 |
或涂改船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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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擇其一) |
船名刷寫不規范或漁船標識不準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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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救生設備 |
救生衣 |
應配數量( ) |
實配備數量 |
失效數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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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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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救生圈 |
應配數量( ) |
實配備數量 |
失效數量(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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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備情況 |
救生筏 |
應配數量( ) |
實配備數量 |
失效數量(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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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煙火信號 |
應配數量( ) |
實配備數量 |
失效數量(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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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消防設備 |
滅火器 |
應配數量( ) |
實配備數量 |
失效數量(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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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況 |
砂 箱 |
應配數量( ) |
實配備數量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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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信號設備 |
桅 燈 |
舷 燈 |
錨 燈 |
尾 燈 |
霧 鐘 |
號 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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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況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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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 |
否 |
是 |
否 |
是 |
否 |
是 |
否 |
是 |
否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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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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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人員簽名(2 人): 自查時間: 2017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