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425813-3/2019-00922 | 分 類 | 科技、教育/其他 / 批復 |
發布機構 | 連云區 | 發文日期 | 2019-08-05 |
標 題 | 關于同意設立連云港市連云區澤朗園文化藝術教育培訓中心的批復 | ||
文 號 | 連區教〔2019〕82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關于舉辦連云港市連云區澤朗園文化藝術教育培訓中心的申請報告》已收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省政府辦公廳關于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實施意見》(蘇政辦發〔2018〕98號)、《教育部辦公廳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 應急管理部辦公廳關于健全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治理整改若干工作機制的通知》(教基廳〔2018〕10號)、《江蘇省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設置和管理辦法(試行)》和《連云港市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的相關規定,經對申辦材料的審核和對辦學現場的踏勘,認為你方申辦的課外培訓中心基本具備辦學條件,批復如下: | ||
時 效 | 有效 |
關于同意設立連云港市連云區澤朗園文化藝術教育培訓中心的批復
趙瑞:
《關于舉辦連云港市連云區澤朗園文化藝術教育培訓中心的申請報告》已收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省政府辦公廳關于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實施意見》(蘇政辦發〔2018〕98號)、《教育部辦公廳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應急管理部辦公廳關于健全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治理整改若干工作機制的通知》(教基廳〔2018〕10號)、《江蘇省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設置和管理辦法(試行)》和《連云港市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的相關規定,經對申辦材料的審核和對辦學現場的踏勘,認為你方申辦的課外培訓中心基本具備辦學條件,批復如下:
同意設立連云港市連云區澤朗園文化藝術教育培訓中心,該中心為非營利性、民辦非企業教育培訓機構,舉辦者和擬任法定代表人皆為趙瑞,聘任曹英為校長;中心開展中小學文化藝術培訓(含學科輔導),招生對象面向社會各類人員。辦學地址在連云區海棠中路29號海濱廣場雅禾悅樂匯3樓。
接此批復后,舉辦者依法到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各項手續。在辦學過程中自覺接受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管理,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履行辦學章程,規范辦學行為,強化安全管理,改善辦學條件,優化師資隊伍,不斷提高教育質量。
連云區教育局
2019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