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425820-5/2019-00014 | 分 類 | 財政、金融、審計/保險 / 通知 |
發布機構 | 連云區財政局 | 發文日期 | 2019-05-29 |
標 題 | 關于加強區級行政事業單位銀行賬戶管理的通知 | ||
文 號 | 無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關于加強區級行政事業單位銀行賬戶管理的通知各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各鄉街(開發區):為規范區級行政事業單位銀行賬戶管理,推進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加強財務管理和財政監督,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根據財政部、省財政廳和市政府相關文件規定,現就加強區級行政事業單位銀行賬戶管理通知如下:一、區級行政事業單位(不含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銀行賬戶的開立、變更、撤銷實行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人民銀行審批制度。 | ||
時 效 | 有效 |
關于加強區級行政事業單位銀行賬戶管理的通知
各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各鄉街(開發區):
為規范區級行政事業單位銀行賬戶管理,推進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加強財務管理和財政監督,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根據財政部、省財政廳和市政府相關文件規定,現就加強區級行政事業單位銀行賬戶管理通知如下:
一、區級行政事業單位(不含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銀行賬戶的開立、變更、撤銷實行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人民銀行審批制度。開戶銀行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賬戶管理有關規定對區級行政事業單位賬戶進行管理。
區級行政事業單位銀行賬戶管理遵循從嚴從緊、規范安全、動態監控的原則。單位財務機構統一負責本單位賬戶的開立、變更、撤銷及管理工作。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賬戶申請開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規性、安全性負責。
二、按照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方向,區級行政事業單位銀行賬戶按長期性賬戶、過渡性賬戶和特殊性賬戶實行分類管理。
(一)區級行政事業單位設置的長期性賬戶僅為零余額賬戶,統一用于辦理和核算單位財政集中支付業務。
(二)單位可以在駐地選擇設置以下過渡性賬戶,隨著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深化,過渡性賬戶應逐步予以撤銷。
1. 基本存款賬戶。非全額撥款單位用于辦理和核算非繳庫資金的收付業務。此賬戶撤銷后,單位零余額賬戶應變更為基本存款賬戶。
2. 基建存款賬戶。用于辦理和核算單位基本建設資金的收付業務。項目竣工決算后應予撤銷。通過零余額賬戶支付基本建設資金的,可不設置。
3. 社保基金發放賬戶。僅限于市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開設,用于辦理和核算財政撥入的社會保險基金及其利息的收付業務,暫可按代理發放銀行分設。利息收入及時上繳財政。
(三)單位按規定可以設置以下特殊性賬戶:
1. 工會經費賬戶。用于辦理和核算單位工會經費收付業務。
2. 黨費賬戶。用于辦理和核算單位黨費收付業務,僅限于區組織部門。
3. 國務院、財政部、省政府、省財政廳、市政府同意開設的其他特殊賬戶。
三、單位需要開立賬戶的,應填寫《連云區區級行政事業單位銀行賬戶審批表》(表式附后),提供相關文件和材料,經主管部門、區財政局審核后報人民銀行審批。
區財政局在財政一體化軟件系統中逐步建立并完善預算單位賬戶管理模塊,動態監控單位賬戶開立、變更、撤銷及資金活動情況。各預算單位通過財政一體化系統錄入賬戶信息,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實行網上和書面雙審核,未納入預算管理單位僅提交書面資料。
四、區財政局對區級行政事業單位銀行賬戶實行年檢制度,當單位銀行賬戶信息申請變更時,提交所有賬戶的相關文件和材料,區財政局按照最新賬戶管理規定和流程辦理,對其單位所有賬戶進行年檢,未通過年檢的賬戶應予撤銷,被撤銷單位賬戶的剩余資金按規定處理。
五、區級行政事業單位應嚴格按照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完善資金存放辦法,規范銀行選擇方式,嚴格執行銀行賬戶管理各項規定。
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用途使用賬戶,不得交叉或超范圍使用,不得出租、出借、轉讓本單位賬戶,不得為個人或其他單位提供信用,不得以個人名義存放單位資金。
單位賬戶間隙性資金轉存定期存款的,應在該賬戶開戶銀行辦理或采取競爭性方式辦理,但不得與個人收入、網點業績掛鉤,不得向其他相關人員支付費用。
六、單位在賬戶開立、變更、撤銷及使用中有違反規定行為的,區財政局暫停對違規單位撥付資金,責令其立即糾正,必要時撤銷該賬戶。
開戶銀行違反規定為單位開設賬戶或者在資金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輸送行為的,資金存放主體應收回資金,撤銷賬戶,財政部門可取消該銀行代理單位和財政業務資格。
連云港市連云區財政局
2019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