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425843-2/2021-00005 | 分 類 | 市場監管、安全生產監管/其他 / 通知 |
發布機構 | 應急管理局 | 發文日期 | 2021-01-21 |
標 題 | 關于印發《連云區化工(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大檢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 ||
文 號 | 連區應急〔2021〕4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
時 效 | 有效 |
關于印發《連云區化工(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大檢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連云開發區應急管理局,相關化工企業:
根據省、市、區關于《立即組織開展化工(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大檢查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制定《連云區化工(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大檢查工作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及時將工作方案轉發給轄區化工企業,并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聯系人:付文鳳,電話:81888059
郵箱:lyqyjjwhk@163.com
連云區應急管理局
2021年1月21日
連云區化工(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大檢查工作方案
為貫徹落實省、市、區安委會辦公室《關于立即組織開展化工(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大檢查的通知》、《江蘇省化工行業危險化學品使用安全專項治理行動實施方案》《連云港市化工行業危險化學品使用安全專項治理行動實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對照《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分類整治目錄(2020年)》,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時間安排
2021年1月15日至1月29日。
二、檢查對象
豐益油脂科技(連云港)有限公司、連云港歐亞氣體有限公司、連云港市工投集團利海化工有限公司、科邦石化(連云港)有限公司、豐益醇工業(連云港)有限公司、江蘇三吉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死海溴化物有限公司、金橋豐益氯堿(連云港)有限公司、豐益高分子材料(連云港)有限公司、科萊恩豐益脂肪胺(連云港)有限公司、豐益表面活性材料(連云港)有限公司、連云港中遠海運有限公司
三、檢查內容
1.《關于立即組織開展化工(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大檢查的通知》(附件1)
2.《江蘇省化工行業危險化學品使用安全專項治理行動實施方案》(附件1)
3.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分類整治目錄(2020年)(附件2)
四、檢查步驟
1.企業自查自糾(2021年1月15日至2021年1月23日)。企業對照安全大檢查重點檢查內容表(附件1)、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分類整治目錄(附件2),認真自查自糾,對查出隱患整改到位,自查自糾報告于2021年1月23前上報連云區經濟開發區應急管理局,經濟開發區外的企業自查報告直接上報區應急管理局。
2.集中檢查階段(2021年1月23日至2021年1月26日)。連云經濟開發區應急管理局嚴格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對轄區內進行所有化工企業進行集中檢查。
3.督查抽查階段(2021年1月27日至2021年1月29日)。區應急管理局對連云經濟開發區應急管理局集中檢查情況進行督查,對全區化工企業自查自糾情況進行抽查。
五、工作要求
1.企業認真開展自查自糾。各生產經營單位要切實負起隱患排查治理的主體責任,組織開展本單位隱患排查治理自查自糾工作,落實整改資金和責任,制定隱患監控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并及時向連云經濟開發區應急管理局及主管部門報告自查自糾及隱患整改情況。
2.連云經濟開發區應急管理局要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加強對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周密部署,精心組織,全力抓好此項工作,一是對企業大檢查自查自改不認真、隱患整治不徹底,大檢查責任不落實、組織不得力、執法不嚴格的,嚴肅追究企業及相關負責人的責任;二是對檢查中發現的隱患和問題,要現場依法提出處理意見,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提出相應防范措施,對重大隱患要掛牌督辦,并跟蹤落實整改;三是按時上報檢查情況,2021年1月25日前將收集的企業自查自糾材料上報區應急管理局,2021年1月27前將集中檢查情況上報區應急局,2021年2月5日前將企業隱患問題整改情況上報區應急局。
附件:1.安全大檢查重點檢查內容表
2.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分類整治目錄表
附件1
安全大檢查重點檢查內容表
一、基礎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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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檢查內容 |
檢查依據 |
自查情況 |
1 |
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生產裝置、是否設置自動化控制系統。系統是否實現緊急停車功能,裝備的自動化控制系統、緊急停車系統是否投入使用。涉及毒性氣體、液化氣體、劇毒液體的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罐區是否配備獨立的安全儀表系統并投入使用,是否設置緊急停車(緊急切斷)功能。 |
關于立即組織開展化工(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大檢查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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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對可能存在的泄漏風險是否進行辨識評估,辨識出可能發生泄漏的部位,落實具體防范措施。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罐區是否實現溫度、壓力、液位等信息的遠程不間斷采集檢測、超限報警等功能。涉及可燃和有毒氣體泄漏場所是否按照國家標準設置檢測報警裝置。 |
關于立即組織開展化工(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大檢查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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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工藝管理制度、操作規程是否健全并有效執行;生產裝置、儲存設施是否存在超溫、超壓、超液位運行情況;工藝或安全儀表報警時是否及時處置,并有處置記錄;重大工藝、設備變更是否開展風險評估并履行變更管理程序。 |
關于立即組織開展化工(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大檢查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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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結合冬季安全生產特點,是否對重要設備、排凝設施、保溫伴熱管線開展防凍防凝檢查;蒸汽疏水器工況是否正常;易凍凝物料罐頂呼吸閥保溫伴熱設施是否正常有效。 |
關于立即組織開展化工(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大檢查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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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是否編制危險化學品泄漏、火災、爆炸等專項應急預案,是否定期開展演練。 |
關于立即組織開展化工(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大檢查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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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特殊作業、檢維修作業等開始前,是否辨識安全風險、確認安全條件、落實控制措施;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等特殊作業是否履行許可審批手續,作業現場是否落實專人監護。 |
關于立即組織開展化工(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大檢查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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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對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助燃物料出現嚴重泄漏,承壓設備長時間處于異常狀態,安全設施或自動化控制系統長期處于故障,工藝運行長期處于異常工況等情況,是否采取立即停產或停止設備設施使用措施,是否存在“帶病”運行情況。 |
關于立即組織開展化工(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大檢查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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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領導干部帶班值班制度是否建立并有效執行。 |
關于立即組織開展化工(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大檢查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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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是否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危險化學品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要求,符合危險化學品使用(包括工藝)條件 |
江蘇省化工行業危險化學品使用安全專項治理行動實施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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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是否建立健全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
江蘇省化工行業危險化學品使用安全專項治理行動實施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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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是否掌握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品種、危險特性、用途、使用方式、使用和儲存數量等情況,并建立相關臺賬資料。 |
江蘇省化工行業危險化學品使用安全專項治理行動實施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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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是否開展危險化學品使用環節的安全風險辨識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 |
江蘇省化工行業危險化學品使用安全專項治理行動實施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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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是否從具有危險化學品經營資質單位采購及使用附有安全技術說明書、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 |
江蘇省化工行業危險化學品使用安全專項治理行動實施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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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是否存在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經營、使用和違反限制性規定的危險化學品 |
江蘇省化工行業危險化學品使用安全專項治理行動實施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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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對涉及危險化學品使用的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對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進行專項培訓,有資格要求的崗位是否配備依法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 |
江蘇省化工行業危險化學品使用安全專項治理行動實施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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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是否制定危險化學品使用環節事故應急預案或處置方案, 并定期組織演練 |
江蘇省化工行業危險化學品使用安全專項治理行動實施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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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準確界定化工企業類別并依法申請取得危險化學品 安全生產許可證或使用許可證 |
江蘇省化工行業危險化學品使用安全專項治理行動實施方案 |
附件2
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分類整治目錄表(2020年)
一、暫扣或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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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分類內容 |
違法依據 |
自查情況 |
1 |
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未經具備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設計、制造和施工建設;涉及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未經具有綜合甲級資質或者化工石化專業甲級設計資質的化工石化設計單位設計。 |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九條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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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使用國家明令淘汰落后安全技術工藝、設備目錄列出的工藝、設備。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五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九條第二款; 《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第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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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生產裝置、儲存設施外部安全防護距離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且無法整改的。 |
《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八條第二款、第九條第五款; 《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第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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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裝置未裝設自動化控制系統。 |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九條第三款; 《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第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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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停產停業整頓或暫時停產停業、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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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分類內容 |
違法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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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安全使用許可證(試生產期間除外)、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或超許可范圍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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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新開發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工藝未經小試、中試、工業化試驗直接進行工業化生產,且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國內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藝,未經過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可靠性論證,且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 |
《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九條第二款; 《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第十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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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一級或者二級重大危險源不具備緊急停車功能,對重大危險源中的毒性氣體、劇毒液體和易燃氣體等重點設施未設置緊急切斷裝置,涉及毒性氣體、液化氣體、劇毒液體的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未配備獨立的安全儀表系統,且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 |
《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三條; 《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第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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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裝置未實現自動化控制,系統未實現緊急停車功能,且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裝備的自動化控制系統、緊急停車系統未投入使用,且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 |
《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九條第三款; 《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三款; 《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第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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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裝置的控制室、機柜間、變配電所、化驗室、辦公室等不得與設有甲、乙A類設備的房間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內。 |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三項;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GB 50160-2008)(2018年版)5.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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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爆炸危險場所未按照國家標準安裝使用防爆電氣設備,且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 |
《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二條; 《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第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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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涉及光氣、氯氣、硫化氫等劇毒氣體管道穿越除廠區外的公共區域(包括化工園區、工業園區),且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 |
《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定》第七條; 《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第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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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全壓力式液化烴球形儲罐未按國家標準設置注水措施(半冷凍壓力式液化烴儲罐或遇水發生反應的液化烴儲罐除外),且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 |
《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二條; 《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第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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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液化烴、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氣體的充裝未使用萬向管道充裝系統,且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液氯鋼瓶充裝、電子級產品充裝除外) |
《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二條; 《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第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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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氯乙烯氣柜的進出口管道未設遠程緊急切斷閥;氯乙烯氣柜的壓力(鐘罩內)、柜位高度不能實現在線連續監測;未設置氣柜壓力、柜位等聯鎖。存在以上三種情形之一,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且情節嚴重的。 |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第二、三項; 《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風險隱患排查治理導則》“9重點危險化學品特殊管控安全風險隱患排查清單(六)氯乙烯”第六、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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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使用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依法經考核合格。 |
《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十六條;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二項; 《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九條; 《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第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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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涉及危險化工工藝的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而上崗操作的。 |
《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二條;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五條; 《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第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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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未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 |
《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二條; 《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第十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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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未編制崗位操作規程,未明確關鍵工藝控制指標。 |
《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四十三條; 《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第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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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等特殊作業管理制度不符合國家標準,實施特殊作業前未辦理審批手續或風險控制措施未落實,且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 |
《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二條; 《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第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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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列入精細化工反應安全風險評估范圍的精細化工生產裝置未開展評估,且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 |
《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二條; 《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第十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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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未按國家標準分區分類儲存危險化學品,超量、超品種儲存危險化學品,相互禁配物質混放混存,且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 |
《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二條; 《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第二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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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限期改正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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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分類內容 |
違法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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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涉及“兩重點一重大”建設項目未按要求組織開展危險與可操作性分析(HAZOP)。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風險隱患排查治理導則》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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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重大危險源未按國家標準配備溫度、壓力、液位、流量、組分等信息的不間斷采集和監測系統以及可燃氣體和有毒有害氣體泄漏檢測報警裝置,并具備信息遠傳、連續記錄、事故預警、信息儲存(不少于30天)等功能。 |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第一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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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現有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過氧化工藝的精細化工生產裝置未完成有關產品生產工藝全流程的反應安全風險評估,同時未按照《關于加強精細化工反應安全風險評估工作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7〕1號)的有關方法對相關原料、中間產品、產品及副產物進行熱穩定性測試和蒸餾、干燥、儲存等單元操作的風險評估;已開展反應安全風險評估的企業未根據反應危險度等級和評估建議設置相應的安全設施,補充完善安全管控措施的。 |
《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二條; 《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第十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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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涉及爆炸危險性化學品的生產裝置控制室、交接班室布置在裝置區內,且未完成搬遷的;涉及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的生產裝置控制室、交接班室布置在裝置區內,但未按照《石油化工控制室抗爆設計規范》(GB50779)完成抗爆設計、建設和加固的。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八條第三款,第九條第四、五款; 《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風險隱患排查治理導則》附件《安全風險隱患排查表》“2設計與總圖安全風險隱患排查表(二)總圖布局”第七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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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過氧化工藝裝置的上下游配套裝置未實現自動化控制。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九條; 《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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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控制室或機柜間面向具有火災、爆炸危險性裝置一側不滿足國家標準關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
《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二條; 《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第十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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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未按照標準設置、使用有毒有害、可燃氣體泄漏檢測報警系統;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信號未發送至有人值守的現場控制室、中心控制室等進行顯示報警。 |
《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 《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第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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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地區架空電力線路穿越生產區且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
《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二條; 《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第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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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化工生產裝置未按國家標準要求設置雙重電源供電。 |
《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二條; 《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第十四條; 《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50052-2009)3.0.2; 《石油化工企業生產裝置電力設計技術規范》(SH3038-2000)4.1、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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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的企業,新入職的主要負責人和主管生產、設備、技術、安全的負責人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具備化學、化工、安全等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或化工類中級及以上職稱;新入職的涉及重大危險源、重點監管化工工藝的生產裝置、儲存設施操作人員不具備高中及以上學歷或化工類中等及以上職業教育水平;新入職的涉及爆炸危險性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的操作人員不具備化工類大專及以上學歷。 |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十一、加強專業人才培養”;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十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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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未建立安全風險研判與承諾公告制度,董事長或總經理等主要負責人未每天作出安全承諾并向社會公告。 |
《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風險隱患排查治理導則》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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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未提供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未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拴掛化學品安全標簽。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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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未將工藝、設備、生產組織方式等方面發生的變化納入變更管理,或在變更時未進行安全風險分析。 |
《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風險隱患排查治理導則》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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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未按照《危險化學品單位應急救援物資配備要求》配備應急救援物資。 |
《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九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急救援物資配備要求》(GB 30077-2013)。 |
注:1.經評估屬于暫扣或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類的,依法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1-6個月,暫扣期滿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屬于停產停業整頓或暫時停產停業、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類的,經停產停業整頓或暫時停產停業、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吊銷其有關安全許可或給予其他行政處罰;屬于限期改正類的,依法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2.暫扣或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類第2小類,危險化學品企業的主裝置使用國家明令淘汰落后安全技術工藝、設備的,按照暫扣或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類相應要求執行;輔助裝置涉及使用國家明令淘汰落后安全技術工藝、設備的,按照或暫時停產停業、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相應要求執行。
3.暫扣或吊銷安全許可證類第3小類,涉及爆炸物的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要按照《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外部安全防護距離》(GB/T 37243)確定外部安全防護距離;涉及有毒氣體或易燃氣體,且其設計最大量與GB18218中規定的臨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要按照《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外部安全防護距離》(GB/T 37243)確定外部安全防護距離;除此以外的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的外部安全防護距離應滿足相關標準規范的距離要求。